女子与继父儿子组建家庭,因琐事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韶关日报 2016-12-06 15:24

薛某英是一个90后女孩,几年前因母亲谷某与余某的父亲余某基再婚组成新家庭。薛某英于2012年11月底随母亲一起到余家落户。不久,薛某英初中毕业外出打工并与他人同居怀有身孕,在余家居住一段时间后,薛某英与余某双方有了一定的了解,余某对薛某英暗生情愫,向父亲余某基提出要娶薛某英为妻。余某基同意,但薛某英开始不愿意嫁给余某,一方面是由于双方在一个家庭生活几年,一直以兄妹相称,从没往那方面考虑;另一方面是余某年纪大她太多,尤其自己已怀有身孕,但余某坚持要薛某英嫁给他,并愿意接受她腹中的孩子。薛某英经不住余某再三追求,最终同意与余某结婚。

随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薛某英生育一男孩取名余某林。婚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方面产生了纠纷,为此,薛某英于2016年8月以对方有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乐昌法院要求与余某离婚,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乐昌法院立案受理后,庭审中,薛某英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离婚。余某则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认打原告是错误的,保证打人的事件不会发生,希望薛某英给个和好的机会。最后双方各持已见,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余某与薛某英是在一个家庭生活几年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说婚前双方对彼此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的婚姻是来之不易的,应好好珍惜,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了解,遇事多商量,多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共同把夫妻感情维系好。法院认为余某与薛某英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编辑 李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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