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虚构业务骗取他人投资款逾700万获刑15年

河源日报 2016-12-06 10:02

一女子为偿还欠债,便虚构了做粤通卡、柴油业务的事实,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得他人投资款700多万元。日前,河源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万元,并向其追缴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案件回放

1988年出生的黄某,原本与他人合作经营美容院。从2010年开始,黄某向周某某及其他人借钱,然后转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利息。2015年6月份后,黄某由于无法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便虚构了做粤通卡、柴油业务的事实,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周某某签订合同,进行合作投资。

从2015年7月至9月,黄某共骗得周某某投资款900万元。黄某在收到款项后用于偿还向他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还以返还利润的名义支付了人民币116.1万元给周某某。201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做粤通卡、柴油生意的事实,以投资合作的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投资款合计78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继续向被告人黄某追缴赃款783.9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因债台高筑,无法偿还其他债主的高额利息,故意虚构粤通卡、柴油生意的事实欺骗被害人,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在短时间内投入巨额资金,其后又将被害人的巨额资金偿还他人债务而无法归还,其行为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此提醒市民,签订相关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身份和履约能力,严格审查合同条款,提高自身防骗意识。


编辑 李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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