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摔倒索赔偿 举证不足终调解

汕头日报 2016-12-05 12:16

市民平常走路,稍一不慎就有可能摔倒,但如果是小区内的工程改造而致居民摔倒受伤,这种情况该怎样进行赔偿定性呢?近日,龙湖法院便依法开庭审理了一宗类似的案件,原告在小区里散步,由于被告方在小区内铺设天然气管道,致原告摔倒受伤。

据了解,2015年4月中下旬,某建安基业有限公司(下称建安公司)承建某花园小区地下水管、天然气整改安装工程。2015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居住在该花园小区的郑某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摔倒受伤,当晚被送往汕大附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偏曲,鼻梁部皮肤挫裂伤。

对此,郑某某认为,建安公司挖掘壕沟重新铺设水管,没有采取设置明显标志等安全措施,作为管理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龙湖区法院,请求判令建安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61,858.94元。建安公司则认为,郑某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受伤系在施工工地“踏空摔倒跌入坑沟”所致,公司在施工期间已设置明显标志及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能证明其摔伤地点是在被告施工开挖的沟槽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原告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也没有拍摄到其摔伤过程,无法证明摔伤地点在被告施工工地内;根据被告的举证,小区业委会已在各梯间入口处张贴通告,告知各业主在施工期间注意通行安全;该业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证实,被告在施工过程有设置“雪糕筒”的明显标志警示及拉防护绳等防护措施。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及原告在被告开挖的沟槽摔伤,原告的损伤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摔倒受伤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原告在身心健康和财产上均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法院一直致力于做通双方思想工作。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虽然双方无法达成和解,鉴于被告表示愿意给予原告经济帮助12,000元,法院予以照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2,000元。

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汕头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6,000元。


编辑 陈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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