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法治报 2016-12-05 11:09
南方法治报讯 记者 陈健鹏 通讯员 管萱萱 东莞押钞员开枪致死案有新进展。12月2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警方对该案的调查结果。警方通报称,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此外,死者曾五次袭击运钞车。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警方认定此案为防卫过当致人伤害死亡,涉案押钞员梁某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后车车载记录仪记录案发过程
2016年10月27日,东莞市长安镇发生一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钞员开枪击中致死案。该案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广东省公安厅也派出了现场勘查、技术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到东莞指导案件侦办。
通报称,专案组对案发现场、涉案运钞车等进行勘查,并检验了黄某尸体,走访多名现场目击群众,调取了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特别是找到跟随涉案运钞车行驶的一辆社会车辆的车载记录仪视频。
相关视频资料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视频未检验出剪辑、合成痕迹,内容连贯真实。专案组经深入侦查,依据现有证据还原了案发过程。
运钞车曾被死者打砸五次
根据有关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及目击群众反映情况查实,当日上午11时23分许,黄某在其工作的餐馆辞职后,携带个人行李离开餐馆,沿乌沙环南路、振荣南路自西往东步行直行;11时27分许,涉案运钞车从大朗镇执行押运任务前往长安镇,正行驶在松山湖新城路。
11时54分许,黄某经过振荣南路某出租屋门前;涉案运钞车经过长安镇德政中路。
12时02分许,涉案运钞车从一龙路转弯自东往西进入振荣南路,此时,一辆号牌为粤S8××××的社会车辆正好跟随运钞车行驶,该车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运钞车转入振荣南路直至12时04分被黄某第一次打砸全过程。
根据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及警方调查,12时04分运钞车在振荣南路红绿灯路口停车等待绿灯时,遭黄某使用石块等物扔砸;车右后视镜被黄某掰断丢弃至路边绿化带。涉事运钞车立即闯红灯前行躲避,由于车流密集无法前行而第二次停车,黄某追上来继续用石块砸击车窗。
运钞车继续前行通过红绿灯后第三次停车,车内人员报警并报告所属公司调度室,此时黄某再次追上用石块砸车窗玻璃。运钞车继续前行一段距离后第四次停车,等候公司指令,此时黄某又上前打砸运钞车。运钞车又继续前行一段距离躲避并第五次停车,黄某再次追上运钞车打砸,期间押钞员梁某开枪将黄某击倒。此时运钞车距离第一次被打砸的地点约460米。
死者打砸运钞车前路线无交集
专案组还走访调查了案发地附近凉茶店、手机店、自行车维修店及附近工厂员工、路过现场的司机等10余人,均表示未见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擦碰。其中,曾接受媒体采访称目击黄某与运钞车发生过擦碰的莫某、朱某、高某、肖某,均表示未亲眼看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擦碰,只是听到别人议论和猜测的。
另经勘查,涉案运钞车除砖石敲击凹擦痕迹外,车身四周灰尘分布均匀,未出现明显的灰尘擦划痕迹。综合相关勘查、调查情况及视频资料,在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
押钞员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灼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涉案押钞员梁某为东莞市某押运公司正式员工,依法持有持枪证,案发当天为涉案运钞车车长,并配有一支防暴枪,其开枪击倒黄某使用的子弹经鉴定为橡皮霰弹。案发当日11时14分许,梁某指挥涉案运钞车从大朗镇前往长安镇执行押运任务。
李灼华介绍,遇到这种紧急情况后,押钞员梁某也通过押运车小窗口对黄某进行了多次口头警告。在无效的情况下,梁某近距离朝黄某的胸部开枪。尽管该子弹为橡皮霰弹,里有火药和8颗直径为8毫米大小的软胶粒,但由于距离近,该子弹射出后,子弹的托弹杯及8颗软胶粒一并射入了黄某的体内,导致黄某大动脉出血死亡。
10月28日,警方以梁某涉嫌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依法将梁某刑事拘留。11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梁某批准逮捕,专案组同时于当天向黄某家属通报了案件侦查进展情况。
“尽管梁某所在的单位已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东莞市公安局作为公诉机关,所有案件的侦查不受此影响。”李灼华表示,该案于12月1日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