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 2016-12-05 05:45
徐州的小陈花98000元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部新车,谁知用了才发现竟是一辆二手车,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汽车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退还并赔偿三倍车款29万余元,共计39万余元。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小陈的诉求,裁定销售商退赔4倍车款。
花近10万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货
协商退车不成打官司
去年12月,小陈到徐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准备买辆新的私家车,经销售人员推荐,选中某品牌一款汽车,并与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支付98000元购车款。
小陈兴冲冲地开车上路。谁知第二天起,该车陆续出现不能打火、不能熄火、行驶时故障灯全亮、车辆多处生锈等问题。12月15日,小陈将该车开到汽车销售公司维修。同时,小陈联系到该品牌车厂家官网查询,发现该车于2015年8月28日已卖给一个叫张某的人;2015年11月16日还发生了首次保养,其信息显示:保养车辆底盘号与小陈所买的涉案车辆底盘号一致,购车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行驶里程为2514公里。
难不成是一部二手车?小陈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该车曾卖给他人的事实,将已经行驶2000多公里,且存在多处故障无法修复的二手车作为新车卖给自己,涉嫌销售欺诈,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退款,但遭到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小陈将其告到徐州市鼓楼区法院。
一审法院裁定构成欺诈
汽车销售公司退赔4倍购车款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该车并非二手车,小陈向厂家官网查询该车的信息,不能作为认定二手车的依据;该车之所以记录了于2015年8月卖给他人,是因为当时处在6、7、8三个月的销售淡季,为完成销售任务不被厂家处罚,故意做成了将该车“卖”给“张某”事实,而真实情况是该车并没卖给张某,只是提供给厂家的虚假信息,并不能以此否定卖给小陈的车辆是新车。公司不构成欺诈。该公司还请张某出庭作证。张某说,自己没买过该车,也没到徐州保养过车辆,售后保养记录只是为了给厂家报3个月内的保养领取油料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汽车厂家公示信息显示,该车有出售及保养记录,已出售于案外人张某,保养记录也显示了保养信息,对于销售公司所说的“为欺骗厂家而作假”的理由,缺乏证据。同时,汽车厂家官方登记信息是公众获得车辆信息的主要依据,关系到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等重要事项,应当作为判断车辆状况的依据。
因此,该车应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二手车,销售公司按新车出售,构成欺诈。此外,该公司隐瞒该车上述“虚假信息”也构成欺诈,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撤销合同,汽车销售公司全额退还小陈购车款,并赔偿3倍购车款,共计支付小陈39万余元;同时,小陈应将该车退还汽车销售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