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保护 2016-12-03 10:32
12月1日上午,清远市地方立法工作迎来了历史性的时刻,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作为清远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首法”的诞生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等过程。2016年10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标志着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立足环保实际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
饮用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最现实、最具体的民生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清远市实施了最严格的水资源考核,开展城市生活污水直排、农业面源污染、工业园区等5个方面重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清远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仍不容乐观,受养殖业、种植业、矿产、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影响,乡镇和农村水质超标现象尤为突出,部分分散式饮用水源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危及村民的饮水安全。如今,《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意味着,未来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水质将得到及时的保护。
《条例》明确各方职责 对水源作最大限度保护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七条,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和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监测、巡查、水质信息发布等管理职责,最大限度地发动社会各部门加入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来。此外,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水源地检测要求、供水企业职责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措施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条例》具有清远特色 体现民生均等化理念
创新性是地方法规的生命,地方特色是地方法规的价值所在。结合清远实际情况,《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根据全市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的现状,把供水人口50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纳入到保护范围,并建立了清远市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制度,体现了饮用水安全城乡一体化保护的原则,体现了民生均等化的理念。
来源/清远新闻
整理/广东环境保护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