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你,本周这8件民生大事,千万别错过

中国政府网 2016-12-03 09:54

12月来了,新年就在不远处。也许你已开始盘点2016,或者还会感叹时光太匆匆。别慌,看这周民生大事,吃颗定心丸!

1.本周国务院常务会:明年继续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减轻税负情况汇报,决定实行增值税定额返还以保障地方既有财力;听取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报,强化外部监督促进国资经营提质增效。

会议指出,自今年5月试点全面推开以来,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新增试点的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减税额呈逐月放大趋势,到10月底累计减税965亿元,新增加53万纳税户,26个细分行业全部实现了总体税负只减不增的预定目标。加上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行业通过营改增的减税额,预计全年减税总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会议决定,从2016年起,中央对地方实施增值税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增量返还或扣减。在下一步安排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其他各类财力补助时,将统筹兼顾东中西部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困难地区财力缺口,逐步提高地方财力保障水平。

2.提升幸福感!旅游、文化、体育等消费领域要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特别是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服务消费的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应群众期盼,以改革创新增加消费领域特别是服务消费领域有效供给、补上短板,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意见》从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大力促进传统实物消费扩大升级、持续优化消费市场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

3.返乡下乡开展创业有了更多政策支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开展创业创新给予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重点是支持发展规模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和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组建创业团队、产业联盟,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电商,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等形式,培育创业创新共同体。

4.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进行制定、修订

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提出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体系,制定、修订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规划明确,将全面推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相对完善的风险评估管理规范和技术指南体系;完成第6次全国总膳食研究,构建覆盖24大类食品的食物消费量和毒理学数据库;完成食品中25种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阶段性开展食品安全限量标准中重点物质的再评估。

5.农业庄园旅游有了新要求


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国有农场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创建工作,计划到2020年建成100个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基本形成布局科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庄园经济带。

《通知》提出,现代农业庄园应具有优质的、可供休闲度假的特色自然或人文资源,旅游项目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类型丰富;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事体验等基本功能齐全,基础设施完善、先进实用;具有较高的旅游承载能力,且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庄园的游客接待量不低于每年40万人次。

6.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效益将提高

财政部、教育部近日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办法》要求,要主要对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3个方面的工作进行重点支持。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7.农民吃得更放心!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来了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决定对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工作。

8.旅游法律法规体系将完善 出游有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就网络旅游经营行为作出相关规范,并调整质量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

送审稿明确,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编辑 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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