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权威释疑!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应提前通知员工?

工人在线 2016-12-03 16:26

新闻背景

近日,索尼华南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受到各方关注。

11月7日,索尼公司员工从新闻报道得知公司已经将100%股权转让给深圳欧菲光集团。索尼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普通员工完全不知情。员工认为,股权转让没有提前通知,没有征求员工意见,而且将导致公司架构、企业文化等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对员工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要求买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11月10日,1000多名员工在厂区维权,公司贴出公告,明确告知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继续闹事将追究法律责任。

从公开资料来看,目前多数声音认为,索尼公司股权转让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公司的做法完全合法,员工要求买断工龄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外诉求,通过集体维权要求公司满足法外诉求,直接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企业在进行并购、股权转让时是否应提前通知员工?企业职工是否可依法追索经济补偿?工会组织在此过程又应如何履行好职责?日前,《南方工报》邀请了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刘继承、高鹏飞以及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佛山市总工会副主席陈再勋进行答疑。

不懂的看过来!

股权转让是否应提前通知职工?

▌股权转让依法应否提前通知员工?

刘继承:一般而言,涉及企业关闭、停产、兼并、转让,企业改制、破产等方案,均属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经营及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股权转让属于重大事项吗?

高鹏飞:根据一般理解,1%的股权转让可能不属于重大事项,但是100%的股权转让肯定属于重大事项。因此,股权转让依法应当提前通知员工。

▌股权转让依法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高鹏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并购纠纷中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如果被要求辞职、转岗、被降职不降薪或降薪不降职,职工怎么办?

刘继承:当劳动者被要求辞职的时候,应慎重考虑,不可意气用事。一旦辞职,即便之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也因辞职行为的作出导致无法领取经济补偿金。

转岗,一般意味着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变更。而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变更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以及薪随岗变的基本原则,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变更,原则上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的转岗安排。

在用人单位“关停并转”过程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特殊情况,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报酬。

因此,当用人单位违法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岗位劳动合同,或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殊职工能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刘继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才能终止,这些法定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欠缴“五险一金”,职工怎么办?

刘继承: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欠缴“五险一金”,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社保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社保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与协商或停工的职工遭“秋后算账”,职工怎么办?

刘继承: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事由,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会在此类纠纷中该如何履职?

▌发生这类案件时,工会应怎样应对?

陈再勋:首先,工会不建议职工通过过激的维权去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采取停工的方式进行维权,并没有尽到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而且停工往往会激发劳资双方矛盾,并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协商沟通氛围。

出现纠纷,工会要明确表态,坚定地站在职工一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并引导职工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如果企业工会干部及职工代表因此受到不公平对待,工会要出面协调,甚至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权益。在此过程中,还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别是企业主体的股权变化涉及职工利益方面,工会要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当然,要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做好意见收集、信息发布和引导职工的工作。企业关停并转中,最关键的是职工安置、工龄连续计算及补偿问题,安置方案经过反复协商做到合法并趋于合理。

▌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在此类案件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陈再勋:作为工会,在发生这类纠纷时,要代表职工,维护职工的权益,要发出声音。同时也要引导好职工,立足长远。这就要求各级工会能打造成为“职工之家”,工会干部要真正成为职工贴心的“娘家人”,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我认为,省总工会黄业斌主席提出工会“应急处置是治标,规范建设是治本”的论断很到位。工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好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就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身建设,让职工对工会产生信任感,从而发挥出工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政府职能部门主导下,共同搭建沟通平台,形成协商机制,实现共建共享。

▌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的职工还享有哪些救济渠道?

陈再勋:职工因此解除合同的,除了经济补偿金外,依照社保法相关规定,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工会申请经济救助。另外,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会还将通过开展培训、推荐就业、鼓励创业等方式,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

采写 |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编辑 | 叶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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