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首法”正式出台!关乎每个清远人的饮用水安全

清远发布 2016-12-03 17:08

历时一年多

清远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正式出台啦

12月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这标志着清远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正式出台,成为保障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要依据。这是清远立法工作的重大成果,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会上,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就制定条例作了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就条例审查作了报告。

条例全文可扫描二维码查看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去年9月25日,清远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层层筛选后,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为我市首个实体立法项目。

浸潭镇桃源龙须带水库

10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约半个月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广宁率队赴清远调研条例,表示“清远是珠三角的上游,保护好上游水源水质,就是保护好珠三角的用水安全”。

12月1日上午,条例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具有明显的清远特色

连山天鹅水库

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具有明显的清远特色,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建立了清远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制度,包括划定与调整的程序、保护措施、监测、巡查、信息公开制度等具体规定;

规定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义务,发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的作用;

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

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桥梁及桥墩、航道,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设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列车或者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

对于条例制定的意义,郑远平曾表示,从此清远人大在实质上具备了同全国人大一样完备的职能,而不再像从前只有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独缺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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