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打砸运钞车事件后续:警方称运钞车与黄某没有碰撞

南方+ 记者 2016-12-02 16:14

东莞长安一名男子持砖砸押款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的案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继东莞市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家属获赔180万之后,今天下午东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局副局长李灼华向媒体通报了警方侦查的详情。

警方通报称,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涉案押运员梁某为东莞市某押运公司正式员工,依法持有持枪证,案发当天为涉案运钞车车长。此案系防卫过当致人伤害死亡。12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该局副局长李灼华向媒体通报了警方侦查的详情。南方+记者 黄楚涵 摄

现场问答

问: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段公布案情?

李灼华:对案件的侦查抱着认真谨慎的态度,对证据检验、认定花费了一定时间。

问:为什么认定是防卫过当?5次停车因为什么?有没有向他们总局汇报?

李灼华:有报案。第二次停车时被阻挡,当时也报警了(110报警系统有显示)。运钞车继续往前走时,又被黄某追上来,运钞车同时也向公司报告情况。该名押运员具备持枪证。他在运钞车遇到多次追砸,并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了枪。现我们认定该案由于防卫过当造成了故意伤害致死。

问:涉案押运员枪支是橡胶散弹枪,为何能致命?真的是由于中枪导致吗?

李灼华:押运公司使用的是弹枪,子弹构成包含火药、胶粒、托弹杯等。由于射击距离较近,导致托弹杯圆柱体完全打进黄某体内,造成大动脉出血死亡。

问:黄某没有剐蹭,为什么押运公司赔偿了180万元?

李灼华:押运员所属公司是连带责任主体。事件发生后,与死者家属之间直接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安机关没有参与。

问:死者家属接受这一解释吗?

李灼华:召集家属死者的妻子、叔叔、舅舅、妹妹等人在长安公安分局完整地向家属进行通报,家属看完后对侦查工作当场表示没有意见,已经进入审察院审查阶段。


东莞长安“10•27”梁某故意伤害案新闻通报

2016年10月27日,东莞市长安镇发生一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击中致死案,经东莞警方深入侦查,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12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广东省公安厅也派出了现场勘查、技术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到莞指导案件侦办。专案组对案发现场、涉案运钞车等进行勘查,并检验了黄某尸体,走访多名现场目击群众,调取了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特别是找到跟随涉案运钞车行驶的一辆社会车辆的车载记录仪视频。相关视频资料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视频未检验出剪辑、合成痕迹,内容连贯真实。专案组经过深入侦查,依据现有证据还原了案发过程。

根据有关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及目击群众反映情况查实,当日上午11时23分许,黄某在其工作的餐馆辞职后,携带个人行李离开餐馆,沿乌沙环南路、振荣南路自西往东步行直行;11时27分许,涉案运钞车从大朗镇执行押运任务前往长安镇,正行驶在松山湖新城路。

11时54分许,黄某经过振荣南路某出租屋门前;涉案运钞车经过长安镇德政中路。

12时02分许,涉案运钞车从一龙路转弯自东往西进入振荣南路,此时,一辆号牌为粤S8XXXX的社会车辆正好跟随运钞车行驶,该车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运钞车转入振荣南路直至12时04分被黄某第一次打砸全过程。

根据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及警方调查,12时04分运钞车在振荣南路红绿灯路口停车等待绿灯时,遭黄某使用石块等物扔砸;车右后视镜被黄某掰断丢弃至路边绿化带。涉事运钞车立即闯红灯前行躲避,由于车流密集无法前行而第二次停车,黄某追上来继续用石块砸击车窗。运钞车继续前行通过红绿灯后第三次停车,车内人员报警并报告所属公司调度室,此时黄某再次追上用石块砸车窗玻璃。运钞车继续前行一段距离后第四次停车,等候公司指令,此时黄某又上前打砸运钞车。运钞车又继续前行一段距离躲避并第五次停车,黄某再次追上运钞车打砸,期间押运员梁某开枪将黄某击倒。此时运钞车距离第一次被打砸地点共约460米。

专案组还走访调查了案发地附近凉茶店、手机店、自行车维修店及附近工厂员工、路过现场的司机等10余名,均表示未见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擦碰。其中,曾接受媒体采访称目击黄某与运钞车发生过擦碰的莫某、朱某、高某、肖某,均表示未亲眼看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擦碰,只是听到别人议论和猜测的。

另经勘查,涉案运钞车除砖石敲击凹擦痕迹外,车身四周灰尘分布均匀,未出现明显的灰尘擦划痕迹。综合相关勘查、调查情况及视频资料,在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

涉案押运员梁某为东莞市某押运公司正式员工,依法持有持枪证,案发当天为涉案运钞车车长,并配有一支防暴枪。其开枪击倒黄某使用的子弹经鉴定为橡皮霰弹。案发当日11时14分许,梁某指挥涉案运钞车从大朗镇前往长安镇执行押运任务。

10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梁某刑事拘留;11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梁某批准逮捕,专案组同时于当天向黄某家属通报了案件侦查进展情况;12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事件回顾

当天,东莞市长安镇政府曾发布通报,10月27日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据了解,一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路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11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经就“运钞车押运员开枪打死一砸车男子”一事展开调查。通报中称,东莞市公安局组织专案组认真勘查,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等,并找到了运钞车后方行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查清事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辑 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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