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记者 戴晓晓 2016-12-02 09:47
因涉嫌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58万余元、港币10万元、美元4万元,12月1日,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集团”)原董事长李永明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
“关照”他人承揽工程受贿逾500万
1989年成立的振业集团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的国有上市公司,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业务。李永明现年60岁,原系该公司董事长。
据指控,1997年,时任物业集团总经理的李永明决定将物业集团开发的时代新居项目的幕墙和铝合金工程交给庄某昌施工。2005年,时任振业集团董事长的被告人李永明采取向下属单位打招呼的方式,使得庄某昌、庄某静父女成功承揽到振业集团开发的星海名城五期架空层内外墙装饰工程。
为感谢李永明的帮助,庄某昌、庄某静多次向李永明贿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4万元。
陈某东是李永明的表侄,上世纪90年代初期即跟随李永明在深圳市第五建筑公司承接装修、装饰分包工程。2003年,李永明任振业集团董事长后,通过让陈某东参加其与下属聚餐、打高尔夫球等活动的方式,让振业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领导知悉其与陈某东的关系,从而使陈某东在参与具体工程的分包招投标方面得到关照等。
为感谢李永明一直以来的关照,并希望在以后的工程承揽上继续得到其关照,2004年12月13日,陈某东代被告人李永明支付了购买瑞河耶纳某房产的部分房款人民币70万元。
2006年7月,陈某东通过收购股份,成为建业自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6年中至2014年间,由于李永明的关照,建业自然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了多项由振业集团直接招投标、议标发包的铝合金门窗、栏杆等工程项目。在此期间,李永明分多次收受建业自然公司以各种方式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98万余元。
“共同炒股”涉贿款707万
1998年至l999年间,时任物业集团总经理的李永明决定将物业集团开发的福昌大厦和福民大厦水电安装、消防工程分包给陈某山施工。
2005年,时任振业集团董事长的李永明通过向相关项目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陈某山分包了振业集团开发的星海名城五期、六期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并入围了消防工程分包招投标推荐名单。
为感谢李永明的关照,陈某山分别向李永明行贿人民币707万余元和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住宅装修。
2004年底,被告人李永明和陈某山商议共同炒股,先后以他人的名义开设两个股票账户,由陈某山负责操作管理。在共同炒股期间,李永明先后出资共计人民币1173万元。
2008年底,李、陈二人决定结束共同炒股,陈某山遂将两个股票账户内所有股票卖出,将账户内款项按李永明要求转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
经司法会计鉴定,李永明从上述股票账户实际所得收益与其实际出资的最大收益之间的差额为人民币70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1日在法庭上,李永明表示认罪,对指控的受贿数额也供认不讳,但他对部分指控的情节有异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