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东莞一企业“邮件”解约律师

广州日报 2016-12-02 08:30

2014年11月21日,东莞一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东莞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服务时间为2年。谁知一年之后,这家科技公司就因“他们的服务不能满足我们要求”,用一封电子邮件“解约”掉了该律师事务所,并不再支付第二年的12000元常年法律顾问固定服务费。该律师事务所一纸状书将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合同约定的12000元常年法律顾问固定服务费。

昨日,该案在道滘法庭开庭并调解结案,由科技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支付6349.51元。

未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科技公司被告上法庭

律师事务所起诉称,2014年11月21日,其与科技公司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为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共两年。同时,合同也约定了常年法律顾问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为每年一付。第二年将支付12000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之日支付。但第二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过去了,科技公司依然没有按约支付第二年常年法律顾问固定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同意识即法律意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因此,律师事务所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常年法律顾问固定服务费1.2万元。

科技公司:律所未履职已邮件解约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律师事务所诉请的12000元为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服务费,但事实上,该律所在这段时间里并未履行案涉合同内的受聘方义务,“没有来过科技公司场所,也没有过通讯联络,没有处理过任何的法律事务”。另外,科技公司称,其已经在2015年12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不再聘请该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而就在第二个服务阶段,律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

法院:5日前支付事务所费用

在法院查明了事实后,双方有调解意愿。休庭15分钟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

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法律服务关系,并由科技公司在12月5日前向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6349.51元。如果科技公司没有按照协议按时足额履行,律师事务所可向法院申请以1.2万元为总额执行科技公司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

编辑 冯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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