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2016-12-02 08:14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委会根据大多数业主意见决定不续聘物业公司,并要求对方撤场,但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小区。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撤场并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
韶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该小区于2004年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成立后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有效期到2015年8月底。2015年7月,小区召开楼长大会,就被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是否解聘该公司进行协商,后于次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不续订合同。2015年9月初,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移交资料,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小区于2015年7月底就是否继续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书面表决,征求业主意见户数1651户,其中547户未表态,仅36户同意续签,而签名表示不同意续签的户数为1207户,占小区总户数比58%,该部分业主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71087.9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62.7%。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5年8月底到期,业委会结合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情况决定不予续签,并提前一个通知了对方,原、被告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于2015年8月底终止。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并移交相关物管资料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凌嘉华 凌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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