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疑携其前女友炮制“债务”,深圳女子离婚后“被负债”

晶报 记者 吴欣  2016-11-29 15:40

勾特/漫画

“结个婚,背巨债,好姑娘,变老赖”,相似的狗血剧情在哪里都会上演。在深圳,女子兰莎与前夫离婚后,其前夫疑携前女友倒签借款合同,联袂导演一场追讨19万“夫妻共同债务”官司,兰莎发现猫腻后提出上诉,二审法官抽丝剥茧揪出案情疑点。最近,兰莎拿到了深圳市中级法院的一纸判决,终审判定这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女子和前夫一起被债主告上法庭

深圳女子兰莎没有想到,狗血的剧情会在自己身上真实地上演,自己离婚后还和前夫一起被告上法庭。

兰莎和成鸿在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书,声明两人婚后用于各自名下经营活动的借款,由各自承担。2014年5月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也载明:两人以各自名义的借款各自承担,双方无共同债务。

债主是一名叫简容的女子,她到法院起诉成鸿和兰莎,要求两被告偿还她的借款本金24万元及其利息,并律师费1.5万元。

根据一审法院调查的情况:2013年1月31日,简容与成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成鸿向简容借款人民币11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5%。此后,成鸿又多次向简容借款。

法院根据借据统计,成鸿共向简容借款39.7万元,他陆续偿还简容借款本金20.7万元,还有19万元没有偿还。

虽然兰莎向法庭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但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仅仅是两被告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债务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没有证据证明成鸿在借款时,向简容声明有该协议书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因此,兰莎应当对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成鸿的个人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成鸿偿还简容借款本金19万元及其利息,兰莎应对其与成鸿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借款本金18.51万元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人还应向简容支付律师费1.5万元。

疑前夫携其前女友炮制债务

兰莎接到一审判决后,觉得这笔债务来得蹊跷:她和成鸿的婚姻仅仅维持了不到三年,对债务完全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用于夫妻共有生活。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需要借钱,和成鸿也没有举债合意。而“债主”简容则是成鸿的前女友,一直和成鸿有频繁经济往来。

她及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成鸿和简容曾有男女朋友关系,有一定的虚构涉案借款债务的条件和动机,借款合同及借据可能是成鸿和简容事后制作的,落款日期也不是实际日期,借款的实际日期在她和成鸿离婚之后。

她还认为,根据成鸿银行卡的交易记录,简容在提起本案诉讼向成鸿追索欠款后,在2015年3月16日、17日还分三次向成鸿转款1.12万元。债主一边打官司讨债,一边向欠债人转钱?这显然不合常理。

法院抽丝剥茧 厘清案件疑点

二审时,法官抽丝剥茧厘清了案件的重重疑点。

疑点一:案件审理期间,债权人简容对三份《借款合同》是否系事后补签,作出了前后矛盾的陈述,法院依法认定三份《借款合同》均为事后补签。

疑点二:从简容和成鸿的银行转账记录看,二人有大量的款项往来。从成鸿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联络人写简容,以及简容在已经提起诉讼后,仍支付成鸿款项代其还款的事实看,二人之间有较为紧密的关系。

疑点三:本案有部分借款系银行转账。其余大量借款,根据简容的陈述是现金支付。对应的证据为简容的银行取款记录等,亦存在可疑……

法院还认为,从兰莎的银行流水看,她的财务状况良好,其有较为稳定且较高的收入,看不出需要借债用于生活的必要性。成鸿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终审:

好姑娘无须因结婚负债变“老赖”

深圳中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基于简容与成鸿的关系,《借款合同》倒签的事实,简容的财务状况,债务存在的疑点,成鸿一审、二审自相矛盾的陈述,简容、成鸿均未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等事实,该案无法得出成鸿对简容所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结论。

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认为,判断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应当是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判断。本案中,兰莎确实不能证明债权人简容知道她与成鸿有对夫妻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但上述规定并不能推翻《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因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依法认定为成鸿个人债务。

该院近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成鸿偿还简容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其利息,应向简容支付律师费1.5万元,驳回简容其他诉讼请求。(因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第24条”保护的是多数人利益

前一阵,一条“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的文章被疯狂转发,引发了人们对“第24条”的废止之争。有人认为这是“恶法”,应该废止;有人认为是少数“恶人”钻空子,不能归责于法条;还有人认为,在结婚、离婚都能造假的时代,如果没有第24条,谁还敢借钱给别人……

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婚姻财产制度默认采用的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是共有的。这种规定是有利于保护大多数中国女性权利的。

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当然应该共同偿还了。如果确系一方的负债,另一方代为偿还后可以向其追偿。

赵波律师认为,最近之所以出现对“第24条”的争议,是因为近年来,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始增多。但从总体来说,“第24条”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它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毕竟奔着侵占配偶财产、摆脱自己某种困境的目的而去结婚、去恶意举债的人是少数。从司法实践的案例看来,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的概率,也是远大于夫妻之间的加害。

如果取消“第24条”,肯定会出现夫妻一方借债,作假离婚或宣告破产以逃避债务,而财产用于家庭花费的部分无法追回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大多数人维权。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条是死的,但法官是活的。如果承办法官在认定这类夫妻一方举债的共同债务时,能够把握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案情灵活适用法律,而非机械地适用法律,完全可以避免“被负债”情况的发生。

律师建议

防“被负债”,女性在婚姻中要注意取证

针对很多女性担心结婚后会被人利用背巨债的问题,赵波律师建议,为防止夫妻财产对一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债务时,夫妻一方要注意保留以下证据:

1 夫妻双方如果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应签署书面协议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同时做好相关财产变更等手续,防患于未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通过公证方式确认双方的财产划分,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

2 如果债权债务已经发生,就应该想方设法将该约定让债权人知晓,可直接跟债权人摊牌,明确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许多案例中,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其财产约定而败诉。要注意收集和保全书面说明或者电话录音、短信、QQ、微信记录、邮件致函或者有关合同等相关证据。

3 保存好对夫妻双方银行账户的流水变动单据、汇款凭证、收入消费明细等,证明借贷期间内的资产流向、消费情况是否用于共同债务。

他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可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对“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合理的规定。


编辑 李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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