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建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必要时可巡察到行政村

南方都市报  2016-11-28 08:46

党委巡察制度要延伸到基层市县了。27日,记者从省纪委南粤清风网上获悉,省委已出台《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要求广东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巡察制度,成立巡察组,以构建省委巡视和市县党委巡察一体化格局,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

内部调剂等方式组建巡察组

据悉,《意见》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和队伍建设、任务和范围、程序方法和权限等都作出了规定。根据《意见》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要建立健全的巡察工作体制,既要成立巡察工作的领导机构,也要建立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并成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具体的巡察任务。在市县巡察工作队伍人员的构成上,要由市县党委作统筹,采取内部调剂、带编入职、抽调借调、挂职锻炼等方式组建巡察力量。

县巡察组可巡察到行政村

《意见》对市县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地级以上市党委巡察组主要巡察的对象是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如工作需要,在报请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地级以上市党委巡察组也可对所辖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

县(市、区)组建的党委巡察组,则主要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巡察。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在必要时,县党委巡察组也可对辖区内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

《意见》要求,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省委巡视办要加强对全省市县巡察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市县党委常委会均要把巡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来部署落实。

【记者】余毅菁

编辑 杨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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