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逆转!俏江南对赌协议子虚乌有,《新财富》隔空致歉张兰“将删除俏江南所有不实报道”

南方都市报  2016-11-28 19:24

本文据微信公众号:港女假政经(gangnvjiazhengjing)

“俏江南从来没跟鼎晖签过对赌协议,又何来张兰‘出局’一说?”今年二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通过律师将知名媒体《新财富》杂志社告上法院,称“该杂志社通过微博、微信、官方网站以及《新财富》杂志所发布的《俏江南:资本之殇》、《从刷盘子到创建俏江南,最终被净身出户!张兰与资本间的互博全程解读》、《俏江南资本之殇:被自己创办的企业踢出局,张兰还能回归吗?》以及相关视频中“内容严重失实,系作者凭空捏造,并对原告(张兰)使用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攻击语言,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并导致巨大负面影响”。

2016年11月,在时隔发布文章近一年之后,《新财富》罕见的删除了其官网、微博和微信上的全部相关文章和视频,并主动找到张兰要求调解。对此,新财富的官方解释却是:部分内容失实。

11月19日,《新财富》杂志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平台上公开登文承认,《俏江南:资本之殇》等数篇报道中对俏江南的“对赌条款、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以及张兰“净身出户”等主要内容失实,并正式向张兰道歉。

最终,双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新财富》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公开致歉。2016年11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显示,《新财富》必须于调解书生效在其杂志、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据张兰的代理人陈若剑律师透露,这次诉讼“只是为了澄清事实真相”,并表示,“如果这是一篇客观中立的报道,我们不会做如此激烈的对抗”。

“一篇10W+带来的舆论风暴”

去年12月,《新财富》在名为《俏江南:资本之殇》《从刷盘子到创建俏江南,最终被净身出户!张兰与资本间的互博全程解读》、《俏江南资本之殇:被自己创办的企业踢出局,张兰还能回归吗?》的报道中,以确定性的事实描述以及案例分析的方式,就俏江南与其前投资者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所谓的“对赌协议、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进行了大篇幅的描写。

按照文中的说法,俏江南从鼎晖融资之后,由于后续发展陷入不利形势,投资协议条款被多米诺式恶性触发:上市夭折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无钱回购导致鼎晖启动领售权条款,公司的出售成为清算事件又触发了清算优先权条款。日益陷入被动的张兰最终被迫“净身出户”。

文章言之凿凿,语言生动,几乎不到一夜间,该文的阅读量便迅速窜升到10W+。随后,多家媒体、自媒体都对该篇报道做了大量转载以及病毒式传播,大有星火燎原之势。一时间,“张兰因输了对赌协议而净身出户”的谣言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

“写这篇报道的记者从来没有对俏江南或鼎晖进行采访”,“这一点新财富自己也是承认的,”张兰的代理律师、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若剑表示,“这无疑是违背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陈若剑解释,“俏江南与鼎晖、CVC签署的各项商业交易文件都约定了严格的保密条款,《新财富》根本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文件资料。”

如果有人违反保密条款,将该交易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则“最重可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面对一篇10W+爆文带来的舆论风暴,张兰第一次拿起法律的武器回击,“铺天盖地的口诛笔伐,全世界都似乎在嘶吼着‘张兰你被扫地出门了’,这声音实在太大,以至于我怎么澄清都没人听得见”。

2016年2月,不堪舆论之扰的张兰委托律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新财富》杂志,称《新财富》方面从未就俏江南与鼎晖及CVC的交易进行相关采访,所述主要内容均为记者个人杜撰,导致报道严重失实。

对赌协议“根本不存在”

与舆论风暴里截然相反的是,新财富致歉声明中清晰显示,《俏江南:资本之殇》文中花费浓墨重彩描述的俏江南与鼎晖“对赌协议”,原来根本是子虚乌有。

对赌协议(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调整机制,常见内容包括两条,一是业绩对赌,二是回购,企业如无法达到对赌要求,投资人可采用这两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新财富》之前的报道,俏江南曾与鼎晖签下回购协议,如俏江南在融资后因“非鼎晖的原因让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上市,则鼎晖有权以回购的方式退出俏江南。”

记者多方调查得知,最早在《新财富》深圳的一场线下沙龙聚会中,一名参会演讲者曾用推断的方式,以俏江南为例,为创业者讲解“创业与融资中的股权争端”议题,并得出了“俏江南与鼎晖签署对赌协议”这样一个结论。

此后,《新财富》以该演讲内容为材料,刊发了颇具影响力的《俏江南:资本之殇》一文,并被多家自媒体大量转载,“对赌协议”的论断因此盖棺定论。

一位涉嫌收购的鼎晖高层在电话中透露,“像俏江南这种体量的融资项目,只有企业和我们投资人高层几个人知道协议内容,外界人士不可能在保密协议生效内了解到具体内容,我们也不可能违背职业操守把这些商业秘密泄露出去。”

此外,上述鼎晖高层同样指出,“其实不是每一个项目都必须签对赌,俏江南这个项目当时十分被人看好,我们出让过很多权益。”

记者独家获悉的一份核心材料显示:2008年下半年,俏江南与鼎晖曾签署过一份《增资认购协议》。该协议内容透露,鼎晖拟以2亿元认购俏江南10.526%的股份。值得注意的是,鼎晖方面并没有在协议中附加所谓的“对赌条款”。

注:CDH Beauty即鼎晖出资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记者翻阅材料全文得知,并没有任何“如果在2012年12月31日前俏江南无法上市,投资人鼎晖有权采取回购手段”或相似字眼。

如此一来,《新财富》文章最核心的论述——“因为俏江南与鼎晖签下对赌协议,导致了前者上市夭折并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这一条关键性推论,前提条件根本不存在。

其实,早有行业人士判断,当初鼎晖进入俏江南是2008年,俏江南估值正高,具有上市条件,因此前来洽谈的投资者一大把,而鼎晖仅仅投资占有10%左右的股份,“张兰怎么可能同意和他们签署苛刻的对赌协议?”

尽管如此,俏江南输掉“对赌协议”一事,仍在网上传得有板有眼,时至今日依然余音不绝。

“领售权”或“跟售权”,傻傻分不清楚

《俏江南:资本之殇》一文不仅在“对赌协议”这一点上出现报道失实,还曾误将俏江南与鼎晖商业协议内容中另外涉及的重要信息“跟售权”讹传为“领售权”,并漏洞百出的给出了一套这样的逻辑——“如果没有对赌条款,那就肯定存在领售权条款”。

领售权(drag-along right)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协议中出现的一个条款。假如股东协议中赋予公司的一部分股东这种领售权,那么,当这部分股东对外出售其所持股份时,其他股东也要以同等条件(按比例)出售其股份。因此,通常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享有这样的领售权。

按照文章的说法,“俏江南上市夭折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无钱回购导致鼎晖启动领售权条款,公司的出售成为清算事件又触发了清算优先权”。

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记者获得的资料获知如果出现股权转让,俏江南是领售权方,传闻中具有领售权的鼎晖则是跟售方。

也就是说,俏江南未来要出售多少股权,鼎晖只能和它统一战线,按照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将手上的股权转让出去。

除此之外,在关于鼎晖退出方面也并没有提到所谓的“优先清算权”,记者查阅的协议仅提到:如果鼎晖希望退出,则鼎晖要么通过法定程序减少对俏江南的注册资本,要么经俏江南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持有股份。

梳理《俏江南:资本之殇》全文,能符合记者所获得的协议约定的相关报道内容,也只有“鼎晖向俏江南增资2亿,持有10.526%股权”这有且仅有的一点“事实真相”而已。

尽管在11月18、19日,《新财富》在其官网与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平台上挂出向张兰与俏江南的致歉信,然而,“张兰净身出户”的不利传言已经流传甚广。经手过此案的陈若剑感慨,“满纸荒唐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舆论发酵中,从来没采访过这件事情的公众号写手在网上直接判了俏江南‘死刑’,就连张兰的家人也被牵连。泼脏水也就只用一夜,但清洗干净身上的泥泞却花了我们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