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了!房产证上写了你名字,房子也未必是你的!

南方日报  2016-11-25 18:49

最近,朋友圈疯转一篇“科普”小文

单看标题就很惹眼——

“房产证上的名字,有没有你并没什么用!”

先别慌,这么大的事儿

得听一听最权威的解释

婚内“分房”

2010年12月小丽与小浩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409号房屋,并于2011年登记为小浩与小丽共同共有。

买了房子,夫妻俩还签了一个《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丽来还。但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但不久前,小丽小浩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不仅如此,两人还因为房子产生了纠纷。小丽起诉到法院,一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小浩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判决两人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小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

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和小丽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因此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对于房产,法院查明,409号房屋由小丽与小浩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这些内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写的,小浩对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该是知道的。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房产所有权归小丽所有,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

法官解析

现实中,离婚夫妻因为房屋、汽车等财产发生争议比较普遍,大多是夫妻俩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对这类争议,应该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约束,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对于小浩、小丽夫妻的争议却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为409号房屋是小浩与小丽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小浩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小丽与小浩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对409号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房产赠与”,小浩不享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尽管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但双方依然受该协议的约束,小丽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内协议书》约定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来了——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只写他,她也出了钱,万一之后闹纠纷,咋弄?

小夫妻,两人名字都写上,是不是让人觉得这还没怎么着,就彼此不信任了?

这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请看以下案例

假如小王的父母资助了小王买房

想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或者小王购房前有了子女

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

都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小王夫妻离婚了

那么房产分割就会麻烦很多

虽然我国法律在房产证署名上

并无人数多少的限定

但在房产证上增减名字却有繁杂的程序

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敲定好后

又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

未来过户的成本

这个问题几乎每个家庭或早或晚都会遇到

据了解,房产过户分赠与、买卖、继承

究竟哪种最便捷,哪种最省钱?

想省掉过户的麻烦,

直接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

可以吗?

可以的!

但是这真是为孩子好吗?

对孩子来说,可能是一种爱的负担!

原因有三:

1.孩子独立买房时,就属于第二套住房,首付可能要付40%,还有其他一些额外税务,压力可就增加了不少。

2.孩子名下总房产面积过大,需要付房产税。

3.婚后发生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包括父母和子女共同拥有的那套住房。

看懂了吗?

买房、卖房都是大事,除了首付、还贷,房产证的这些“小秘密”都需要搞清楚,也得慎重对待!

买不起房的小编:好想也有这样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