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中山户籍居民都可享有这项福利,不知道就亏啦!

港口发布  2016-11-25 18:43

健康,

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

从今天起,

中山开始正式实施一项“暖心”政策,

全市户籍居民都能受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从今天起正式实施修订完善后的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修订后的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救助面。

满足这条件,全市户籍居民都可申请

按照新的《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

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

这部分群体无需自付费用

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年救助限额20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

而“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无需自负费用。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自付+自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看了下面这些例子,就更清楚啦

A 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

低收入家庭成员周某某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合计16573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0522元,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为自付费用3445元、自费费用2606元。经审核,周某某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可获得市级医疗救助金2411.5元,镇级医疗救助金不低于1303元。

B 户籍低保家庭

低保户梁某某,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合计145628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09497元,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为自付费用20911元,自费费用15220元。经审核,梁某某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可获得市级医疗救助金14728.8元,镇级医疗救助金不低于7610元。

C 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郑某,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合计12500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7500元,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为自付费用2800元,自费费用2200元。经审核,梁某某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可获得市级医疗救助金1960元,镇级医疗救助金为剩余患者所需负担费用,即3040元。

D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某家庭中一名患者过去1年因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为100000元,该家庭过去1年可支配总收入为80000元,且家庭财政总值符合有关条件。该家庭可获得医疗救助资金核算如下:

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 80000 X 60%= 48000 元, 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100000—48000 =52000 元, 可获医疗救助金= 52000 X 70% = 36400 元。

这个利好政策,或许可以帮助到身边有需要的人。请及时告知他们这个消息哦!

来源:中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