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暴致离婚,法院:施暴者不宜抚养子女

南方+ 记者 毕式明  2016-11-23 15:34

因为男方家庭暴力女方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准许离婚,病认定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不适宜抚养子女。日前,韶关市武江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王丹与李明(化名)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也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明爱好饮酒,酒后经常对妻子拳打脚踢实施家庭暴力。今年6月,李明饮酒后又对王丹实施殴打,致使王丹住院治疗。王丹曾报警处理,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询问,李明承认其酒后殴打妻子的事实。王丹出院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珍视双方的夫妻感情,李明系二婚,亦本应更加珍视现有的夫妻感情。但根据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其因家庭琐事,酒后对王丹实施暴力殴打,行为与其丈夫角色背道而驰,且根据王丹在诉状中陈述的李明具有家庭暴力倾向,时常对其打骂,李明在庭审答辩中亦称属实,经多次调解无效,结合王丹强烈的离婚意愿,法院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同时认为,男子有家庭暴力行为不适宜抚养子女,依法判决双方的婚生子女由妻子抚养,李明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王丹于本案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确定李明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元给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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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凌嘉华 凌永芳

编辑 李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