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两次酒驾遭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汕头特区晚报  2016-11-23 09:18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已经深入人心,然而总有那么一小撮人对此掉以轻心,甚至一错再错。从安徽来汕头打工的男子王某,四年前就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上月中旬再次因为酒驾被交警抓获。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现年35岁的王某是安徽人,来汕头打工至今有七八年。2012年底,他喝了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嵩山路聿怀实验学校时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王某本人因此受伤,并被交警当场抓获。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并最终以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服刑满后,王某继续留在汕头打工。2016年10月18日晚,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并喝了酒,饭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凌晨一点途经汕樟路东墩市场附近时,“砰”的一声撞到一辆小汽车的右后方,王某自己受伤倒地,小车司机立即报警。金平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5mg/100ml,不仅要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还被刑事拘留。

审理该案的金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曾因酒驾被判刑,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考虑到王某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金平区人民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两次因为酒驾而被抓获、判刑,王某表示自己后悔不已,他承认自己掉以轻心,也希望亲朋好友以及广大司机以他的例子为教训,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记者张艳红


编辑 张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