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冠南 2016-11-22 21:18
员工进出换衣服、金属检测仪检查、严格核对数量……广东某黄金公司黄金精炼厂为防黄金失窃,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检查措施,但仍家贼难防。该公司员工黎,以“指缝偷金”、“蚂蚁搬家”的方式,盗得黄金595克,价值13.68万元。近日,高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被告人黎某(男,1981年8月出生)从2000年起就在广东某黄金公司黄金精炼厂从事黄金提炼工作。
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间,黎某多次在该公司精炼厂进行黄金提炼工作的过程中,从提炼的黄金中偷取小金粒,藏匿于指缝,躲过电子监控偷运出提炼车间。下班时,又再次把小金粒藏匿于指缝之间,躲过安保人员的金属探测器检查。经查,被告人黎某使用上述手段累计盗得纯度99.89%的成品黄金595克。经鉴定,该批被盗黄金价值人民币13.68万元。
据介绍,最初,公安人员从精炼车间保卫室的卫生间内提取扣押黎某持有的黄金2小块,共重8.7克。后公安人员对黎某位于公司的宿舍房间进行搜查,又找到黄金6粒,共重约28.2克;公安人员又对黎某位于肇庆市高要区的家中搜查,扣押黄金189粒,共重547克,同时,提取扣押被告人黎某妻子提供的黄金戒指2枚,共重11.4克。公安机关将上述扣押的黄金共重595克,发还给被害单位广东某黄金有限公司黄金精炼厂。
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高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决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半。
法官介绍,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
本案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该“侵占”行为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该罪名,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袁文瑛 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