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粉”兑可乐!惠州男子温泉别墅办生日趴被民警抓获

南方都市报  2016-11-22 17:58

32岁的男子梁某为庆祝自己的生日,租订位于龙门县的某温泉别墅房,邀请多名吸毒人员一起聚会吸毒,没想到还没过完生日,就被龙门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龙门法院对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6月9日,被告人梁某为庆贺自己生日,遂和吸毒人员邓某、程某、李某、曾某等人相约到龙门县泡温泉以及吸毒。10日15时许,梁某通过电话联系其兄弟阿雄,让阿雄帮忙在龙门县龙华镇某温泉山庄租订别墅。梁某携带家中的音响设备和事先购买好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邓某等人先行驾车到达该温泉山庄并入住别墅,随后其他吸毒人员陆续到来。其间,梁某拿出“K粉”,用开水、可乐等兑开后,与吸毒人员邓某、程某、李某、曾某、杨某、陈某等人一同吸食。11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前往查处,当场抓获以上吸毒人员,并在现场查获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3小包及吸毒工具吸管若干、塑料卡片1张。

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3小包,净重3.69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据梁某供述:“别墅是我叫我哥订的,实际上就是由我支配和掌控别墅,房间内的毒品是我带来的。我生日请邓某他们去玩,都是我给钱的,啤酒都是我付钱的。”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庆贺生日,召集多人在事先预订的别墅房间内,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系在临时预订的别墅房间内,犯罪时间较短,与其他有固定场所的同类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对梁某酌情从轻量刑处罚。

法官说法

发现身边有人吸毒

请及时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等等。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构成犯罪。法官提醒市民除了自己要远离毒品、拒绝毒品外,若发现身边的人有吸毒行为,要及时举报。

【采写】记者李鹏 通讯员 卢思莹 秦达惠 周泽锋 

编辑 谢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