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 记者 朱仑 通讯员 黄海声 钟绮敏 2016-11-22 15:50
21日,记者从蓬江区法院了解到,江门法院首个专业化的涉医疗纠纷联调组织——蓬江区医疗纠纷诉前联调中心成立两年半来,共对56起医疗纠纷进行诉前联调,成功调解18起,其中,今年来调解医疗纠纷案件12起,成功调解2起。
据了解,医疗纠纷诉前联调中心是一个由医疗界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于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第三方协调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机构。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蓬江法院立案信访室。
案例一:
保守治疗无效患者死亡,院方赔偿11万
去年11月,50多岁的程某因糖尿病入住市区某医院,确诊为颅内垂体瘤,术后颅内出血,医院本来有两种治疗方法,保守治疗和下支架治疗。院方采用了其认为有效而花费最少的保守治疗方法。但是病情并没有好转而且出现恶化的现象,程某术后竟然口吐鲜血。院方邀请广州的专家到该医院为患者再次手术的时候,程某已在抢救中离世。
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异议,认为院方私下决定治疗方案,错过了程某救治的最佳时机,因此医院方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要求该医院赔偿87万元的经济损失。
医院方表示不能接受该赔偿损失的要求,认为医院在本次事件中并没有任何过错,在下支架治疗和保守治疗两种方法中,下支架治疗中的支架是贵价耗材,需要大约12万元,且有繁琐的采购流程但不会记载在病历中。
在医院方与患者家属多次协商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本次纠纷交到医疗纠纷联调中心进行调解。
在医疗纠纷诉前联调中心,主持调解的邱法官在双方周旋调停,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耐心地解释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帮助医院作法律后果的预判。
历经4个月,经过邱法官的耐心解说以及法理释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死者家属不再申请医疗医学鉴定,不追究本医疗争议事件及不追究医院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院方收到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后的7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11万元给死者程某的家属,并减免余下没有支付的3000多元的医疗费。死者家属收到11万元后则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本案所有争议终结,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该医院主张权利。
案例二:
手术后伤口不愈感染,医院该赔偿吗?
今年8月9日,陆某(化名)与市区某医院的医疗纠纷案终于调解成功。2013年8月,陆某在一次意外摔倒中,左锁骨、左肩胛骨和左侧肋骨骨折,被送往市区某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第四天伤口感染,于是再入该院19天,可是二次出院未满月,又出现骨折术后感染,需第三次住院。但是,术后伤情无好转还恶化,伤口不愈合且腐烂,骨头外露兼出现畸形。院方医生认为伤口迟迟未愈主要是陆某自身体质的原因。之后陆某转到另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再次进行手术,伤情才得到稳定并康复。
陆某认为,市区某医院未对其提供专业安全的医疗服务,且治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导致他伤情加重身体受到二次伤害。而该医院认为,其提供的诊疗服务规范不存在过错,陆某感染是自身因素,院方处理两次感染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
双方争持不下,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后确定双方有调解意向,就启动医疗纠纷诉前联调工作,由医疗纠纷联调中心指派医学专家、法律专家进行诉前联调。在医学专家的指导下,陆某进行了司法鉴定,其肢体损伤致一肢体损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该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轻微过错,对残疾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损害后果参与度建议为1%—20%。
最后,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院方一次性赔偿5万元,免收第三次住院费用,司法鉴定费由陆某支付。事情终于得到解决。
◆法官提醒
维权要理性合法
蓬江法院的法官提醒市民,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一定要合理合法维权,收集证据,封存病历,采取进行医疗鉴定的准备措施。
同时,要注意理性维权,有效沟通,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在医疗纠纷联调中心的调解过程中,分清形势责任,理性提出赔偿数额。若在此机构调解不成,则通过医疗鉴定程序,作进一步的处理,鉴定结果可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医院方为了避免医患纠纷,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也要做好提前的治疗风险告知和解释工作,防止因误会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