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线 2016-11-21 18:53
职场上常会看到一些老年人的身影
他们被称作“银发打工族”
他们退休后身体状况良好
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过硬实操技能
他们变成了“退而不休”的老年打工者
他们选择继续在职场上“发挥余热”
滋润着自己的退休生活
但在工作中他们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
情景一:
郑州市金水区的王慧说起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言语中充满了自信和快乐:“每天7点出门上班,8小时后返回家中。”
“退休后再找工作不是为了多挣几个钱,只是觉得不该把自己的知识浪费了。”王慧一直从事编辑工作,家庭没啥可操心的,所以想再找份工作继续实现自己的价值。
情景二:
杨女士2002年拿到了退休证。回家不久就大病了一场,想想今后就是没有工作的人了,她急上了火,个把月间竟掉了两颗牙。病好后她立即托人帮忙找工作,两年来先后做过企业食堂厨师、清扫员等工作。现在她正给一对小夫妻带孩子,月收入2000余元。
情景三:
袁大爷自前年底从某压力容器制造厂退休后,便来到一家民营企业打工,一直忙得停不下来。“我的退休金不多,出来再找工作就是为了多挣几个钱,小外孙过来玩,总得给他点儿零花钱吧。”袁大爷表示,老年人退休再就业开启“第二人生”,除了能找点儿进钱的事情做,也不失为一个有利自身有利社会的选择。
理想丰满,现实骨感。“银发族”凭借多年的经验和技术发挥余热,本来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但是,现实中他们经常遭遇到一些不公的待遇,给他们的这份“好心”带来了一丝凉意。
目前,退休后出来第二次就业的老年人在社会上比比皆是。据有关调查显示:在我国60至69岁的离退休老年人当中,有45.7 %的老人愿意再找一份工作。
然而,在老年人再就业的高涨热情下,配套政策和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也随之出现,退休人员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十分容易吃“哑巴亏”。
案例一:
退休后的张静应聘到亲戚经营的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600元。张静上班前两个月,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资。从第3个月开始公司未支付工资。
随后,张静向公司索要工资。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只是让张静“帮忙”两个月,工资已经支付,其余时间张静的工作行为与公司无关。
张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以张静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案例二:
退休后的赵阿姨到某餐馆求职,应聘了餐馆服务员一职,双方谈好工资,达成口头约定,但并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
可真正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赵阿姨却发现各种不适,也觉得老板苛刻又不尊重她,因此就向老板提出辞工,要求老板结清工资。不料,该老板不说给钱也不说不给钱,只是说找时间再谈。
案例三:
今年65岁的刘方退休后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一次工作中,刘方在工作中右手食指被机器切断。事发后,公司通知刘方不用来上班了,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刘方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方答复想要追讨经济补偿金非常困难。
当下,“银发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银发打工族”大都法律意识薄弱。他们认为有退休工资保障,签不签合同不重要,大多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由于上述原因,一旦发生纠纷,退休人员的很多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专家解读
《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员。
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或称劳务合同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专家支招
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银发打工族”如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或在工作中受伤,发生不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 81号工馆、全国总工会
编辑 |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