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政府网 2016-11-18 20:33
近日,广州政府网公布了《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办法》明确了广州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标准、资格审核流程等重要内容,规定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下面,小编带大家来看看《办法》有哪些重要内容~
哪些人可以获得奖励?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1
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2
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1
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2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3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
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5
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不适用于《办法》。
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怎么申请?
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申报所需材料请点击
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这些情况奖励金停发!
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
(五)死亡。
(来源: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