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的蜂
司机们可能都注意到了这样一条大新闻——最近,武汉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定一起“男子停车开门致人撞死”的案件,司机因为开门没有注意路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此前,该司机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140万。
惊出一身冷汗!如果你是司机,赔钱又判刑的厄运,也很有可能落到你身上。究其根源,在于“停车开门、致生意外”的事情,不是什么偶然个例。在今天,每个人都有可能面对这种风险,而风险就意味着责任认定,一不小心就是倾家荡产,怎能不怕?
但是害怕,也要分清情况。看到这类新闻,最后怕的是小车司机还是电动车主?恐怕并不对等。从过往案例和研判来看,往往是机动车司机担责居多,被判全责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判决惯例,会起到相应的样本示范效应。所以,一旦“致死意外”发生了,通常的弱者都是受害者;但在“责任划定”这件事上,机动车司机才是不折不扣的弱势一方。
例如青山区这例事故中,司机被判定为“全责”。但因案例缺少复盘的细节,只有通告式的后果表述,我们无法确知当时发生了什么。但揆诸现实,司机们突然开门确实是常见情况,这一点不容质疑;然而另一方面,有时候电动车神出鬼没也非常令人头疼,你可能想到了留意观测后方,但还是避无可避,一不小心就“中彩”啦!
在这个时候,责任认定就相当值得玩味。机动车司机固然有责任,但电动车司机责任亦不能小觑,从总体概况来看可以五五分。但是实际认定中,如果电动车主只是皮肉伤,有可能是将责任划分给双方;但电动车主一旦致死,机动车主担全责的风险就倏然骤增。谁违规、谁负责,这一点看起来并不是执行得很理想。
这是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制约下,电动车界定模糊、无法涉及,而对于机动车的制约则巨细无遗。类似于“不注意后面情况”,一下就能找到法理依据:比如,这是主观过失导致的交通肇事罪。但是你要追究非机动车的责任,那就要找证据。
以《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来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所以,要划定非机动车的责任,要机动车主提供证据;相形之下,机动车一旦涉事,那就等着担责吧。
一旦责任认定变得不平衡,“伤者为大”“死者为大”就不可避免地影响认定结果。这一点,从以往的案件处理中,并没有看到多少意外的突破。就目前而言,“谁弱谁有理”还是有卖点、有空间的。在这个情势下,我们能做的是尽量避免——尤其是机动车主,一定要千般注意,要万般小心,尽量避免自己掉入此类泥淖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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