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件海关缴获文物在珠海博物馆“安家”

南方+ 记者 吴帆  2016-11-17 19:17

南方日报讯 11月17日,拱北海关向珠海市博物馆移交佛像、瓷器、钱币及字画等结案的文物共182件,这些劫后重生的文物将在珠海“安家”。

拱北海关介绍,此次移交是按照广东省文物局批复意见办理的。这些文物主要是海关近年来从口岸旅检渠道查获的。

在现场,笔者看到1件清代青花山水纹缸,这是2012年12月,拱北海关在拱北口岸查获的,一名澳门郑姓司机驾两地牌车企图将其带出境被海关关员查获;江西景德镇的戴某在2013年10月携带1件清代青花夔龙纹杯出境,在拱北口岸旅检通道被截获,该件文物此次也由海关移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此前,拱北海关多次向文物主管部门移交结案的文物,2010年拱北海关向广东省文物局移交3749件禁止出境文物,2002年则向广东省文化厅移交15573件文物。

与此前不同的是,拱北海关这次移交的182件文物全部在珠海“安家”。珠海市博物馆陈振忠副馆长在场接收了这些文物,对海关依法支持文博事业表示感谢,并表示将在进一步做出鉴定的基础上,摸清文物珍贵价值,并安排在市博物馆展出,让市民一睹这些文物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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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属部分禁限进出境物品。文物进境和出境的管理规定不同,个人携带文物入境,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准予入境;但旅客如携带、托运或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相关许可证明放行,包括: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

我国对禁止出境的文物有明确规定: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来源】南方+原创稿件

【采写】记者 吴帆 通讯员 刘景安 孙海波

编辑 胡净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