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夫妻“一地二卖”竟到法院虚假诉讼

清远日报 记者 陈冰斌  2016-11-16 15:00

夫妻俩“一地二卖”竟到法院虚假诉讼?交通事故后,肇事人伪造劳动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妨碍诉讼案件也时有发生,大大加大了司法成本,影响司法公正。作为清远市案件量最大的基层法院——清城区法院,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
 
恶意诉讼三当事人被罚款
 
为了获取利益,一些人竟然视法律为股中之物,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并公然通过法院骗取法律文书。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法院对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作出民事制裁,温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各被罚款10000元。
 
温某某、陈某某是两夫妻,系清远市清城区某村的居民。该村在政府征地后,温某某、陈某某获得一块拆迁安置补偿的宅基地。温某某、陈某某为获取利益,一地二卖,先后与梁某某、吴某某签订转让合同,分别以420000元和46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安置补偿的宅基地转让,并收取了吴某某的转让价款450000元。之后,吴某某从2013年开始在土地上打地基准备建房,温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对此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2013年6月7日,梁某某向法院起诉温某某、陈某某,要求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梁某某名下。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温某某、陈某某自愿在1个月内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梁某某名下,过户费用由梁某某承担。2013年6月13日,法院依据上述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吴某某知晓上述调解内容后,以温某某、陈某某和梁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某、陈某某和梁某某明知涉案土地已转让给吴某某,也知悉吴某某实际占有涉案土地并开始建房,却置上述事实于不顾,并刻意隐瞒,损害吴某某权益。遂判决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同时,对双方相互串通、故意隐瞒事实,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对温某某、陈某某和梁某某各罚款10000元。
 
原告提供虚假劳动合同被罚5000元

 
“我承认我的劳动合同是我拜托朋友伪造的,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会记住这次教训”。记者近日从清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提供了虚假证据,该院在核实情况后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原告处以5000元的罚款。
 
2014年3月,原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他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就本次事故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并提供某企业出具的证明及劳动合同,拟证明其误工费等13万元的损失。但2015年7月,保险公司聘请的公估人员在该厂进行核实,发现原告从未在该厂工作,该企业还出具了《声明》,声明该厂从未聘用过原告也未出具相关证明给原告。法院针对两份相反的证据材料,依法对各方进行了核实,最后在对原告进行核实时,原告通过代理律师承认是想通过提供虚假的工作证明,骗取较高的赔偿。事实查明后,经办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表示十分后悔,然后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提醒
 
伪造证据骗取保险 后果严重
 
在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纠纷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中自诉受伤原因与实际受伤不符的情况,当事人自诉受伤原因有些是不慎跌倒、有些是不慎从高处坠落,而其医疗费少则数千多则上万,并且还有部分案件中的当事人不但受伤原因与实际不符,甚至连医疗费的结算票据也无法提供。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虚假陈述受伤原因的主要目的是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金。现今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覆盖面较广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使公民在疾病或意外受伤时可以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其资金来源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但该制度规定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而虚假陈述受伤原因的当事人则通过虚假陈述、病历造假、先医保理赔再诉讼追偿等手段来绕过上述免赔规定。
 
有的当事人认为虚假陈述受伤原因是件小事,被揭穿时还振振有词,骗国家的又不是骗你的,不要多管闲事,但实际上,虚假陈述受伤原因骗取医保并非小事,其法律后果也很严重。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费的赔偿请求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若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此外,根据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事犯罪。
 

■法律小知识
 
妨碍民事诉讼的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还包括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编辑 叶镇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