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结婚两个月欠债500万!婚姻法中的这个“24条”,打开方式吓得我不敢结婚了…

南方日报  2016-11-16 16:18

婚姻对很多人来说意味着共度危机,

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说或许同时意味着深陷危机。

结婚两个月欠债500万 老公婚后第四天就举债

曾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的董女士是一名“海归”。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记录,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什么?结个婚居然“被老赖”了?

婚姻生活不都是这个样子的吗?

但现实是,

与董女士有相同经历的人并不少。

前妻赌博欠下千万外债 法院冻结丈夫工资卡

自去年10月前妻消失后,宜宾某国有企业职工赵先生所有的精力,都用在应诉和对付债权人身上,因赵先生前妻欠下数千万元外债。截至目前,已有3名债权人将赵先生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1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三起诉讼中,包括赵先生前妻妹妹、舅舅等出庭作证,赵先生前妻长期在外赌博,“一次输赢就是几十万”。但最终,法院仍以“24条”为依据,要求赵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冻结了他的工资卡。“整整三个月,工资一到卡上就被划走。”赵先生说。因对判决不服,赵先生提起上诉。最终,经过举证,法院裁定,解除对赵先生工资卡的冻结。

遭受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离婚后还要承担280万连带债李女士是一位媒体人,供职于某央媒。早在离婚起诉时,李女士就已锁定前夫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等证据,现在却不得不面对本金高达280万的夫妻连带之债,而李女士前夫举债时间,发生于两人起诉离婚的次日。因受债务之累,李女士唯一一套住房也被查封。

有这么一群人,

他们因前配偶举债成为债奴,

金额从数万到数千万不等;

房子被执行,自己成为“老赖”;

他们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

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他们组建QQ群、微信群“抱团取暖”,

希望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却举步维艰。

为什么?

因为婚姻法中有这样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结婚以后,

不管谁举债了,你们的债务都是一起的!

你有和他/她共同偿还的义务!

除非你拿出明确的证据。

有人感叹,“24条”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

这会造成现实中有人利用法律漏洞,

“合法”夺取对方财产的现象。

“现实中有人专门找白富美结婚,利用法律漏洞‘合法’夺取对方财产。

在微博上,现实生活中有同样经历的王女士曾发表文章《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获得了600多万次的点击量,很多网友感叹:说出心声。

内容节选如下:

本人211重点大学优秀毕业生,中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

这是我结婚前的标签。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投错了胎,就是万劫不复。

现在我是一个单亲妈妈,未来还有可能变成老赖。以我血和泪的教训敬告各位未婚的妹子,在中国,婚姻的风险已经远远大于同居的风险。

2015年的春节是我一生中最难过的春节。我说最,是希望以后的每一年,都不会再有那样的难过和痛苦心酸。这一年孩子刚6个月我离婚了,成为单亲妈妈,这一年我第一次收到法院传票,第一次和官司近距离接触,第一次知道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一年我成了百万“负”婆,这一年我尝到了一次错误婚姻带来的苦果。

我想用自己的经历现身说法,如果你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因为,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

婚后的一天,村干部带着法院的人跑到我家发传票。一辈子老实巴交的农民父母哪见过这阵势,看到穿制服的人以为我犯法了,老妈知道来由之后,嚎啕大哭,痛骂前夫。

我去质问前夫,才知道他在婚内背着我,帮他的父亲或作为担保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借款300多万,用于偿还前夫的父亲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利息,还有些钱前夫的父亲根本说不出去向!

刚开始我还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我想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找了个律师去代理就没管了,没想到,一审判决下来,我输了!判决书上,赫然写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是一条什么样的法条?简单点说,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只有三种例外情况: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你无法证明以上三种例外情况,法院就会根据婚姻存续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推定”的潜台词就是“宁可错杀,不可错放”,既然无法证明是配偶的个人债务,那就简单粗暴地认定配偶借的钱就是你们俩夫妻共同享用了,既然是夫妻,有难同当,就一起还吧!什么?你们现在已经离婚了,那肯定是假离婚,逃避债务啊,一样要负连带责任!这就是一盘死局,我总算知道什么叫无计可施。

这篇网络爆文和其他有着相同遭遇的人,

直接推动了一个特殊群体的相互慰藉,

在网上,他们被称作“反24条联盟”。

一个名为“抱团取暖”的微信群,

成为这一群体较早的根据地。

随着参与者越来越多,大家意识到,

既然普遍认为“24条”存在问题,

有没有办法改变呢?

于是有人组建了“愿司法公正24条修正”微信群,

并积极和法院、妇联联系,以期改变群体困境,

他们通过QQ群微信群全力做这样一件事——

希望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

“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

其中一个参与者“小羽妈妈”说:“我们一直反对过激行为。我们倡导的是即使山穷水尽,也要热爱生命,并对生活抱有热情与梦想。我们的目的是引起相关机构注意,重建夫妻债务规则,以便社会更加和谐。”

目前看来,这种努力显露出一定的效果,

围绕“24条”所产生的争议,

除了不断引发媒体关注外,

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以及法律学者、律师群体的关注。

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如何规避?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杨晓蓉、吴艳曾在去年《法律适用》第五期上撰文,对当前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的审理思维进行了归纳。其审理思维主要包括了用途论、推定论和折中论三种。其中依《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属用途论。由于用途论一般会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加诸于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落空,甚至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4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又会出现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这样的情形。由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夫妻内部善意非举债方利益保护问题上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两全,后来又出现了折中论。其中,包括浙江、江苏、上海等地法院均出台规定,在用途论和推定论间寻找中间值。

“24条”和《婚姻法》41条,有何冲突?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表示,上述问题产生的核心原因即在于,目前我国没有对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予以明确,“因此,一些超越家事代理权限的行为,就有可能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

在薛宁兰看来,“24条”和《婚姻法》四十一条是存在冲突的,标准是不一致的,“《婚姻法》四十一条说的是要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共同债务。而‘24条’则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只要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先推定为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和立法确定的标准不一致,差异是非常明显的。从效力来看,法律肯定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解释立法不清楚的地方,如果立法都已经清楚的地方,就没有必要再用司法解释来进行扩大化解释。”

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何识别?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当前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把债务区分为日常家庭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还是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是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是合理的。但是,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认可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干了这个事情,他(她)应该来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应该让那些没有参与这些事情的人来举证。”

对现行的“24条”,李明舜总结出了五点批判:“一是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的不安全性;二是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造成了助强掠弱的后果;三是错误设置了有利于夫妻中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法律推定,而导致了举证责任错置,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被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四是过于强调了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造成了夫妻个体权益的受损;五是相关规定之间缺乏统一明确的理念,造成了不同规定之间价值取向的混乱,使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

对夫妻债务,“24条”引发的争议,

从理论界到实务界,一直没有平息。

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

婚姻关系与个人财产安全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

对于这个,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