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信用卡凌晨被盗刷上万元,银行被判担责七成

南方都市报 记者 曾群善  2016-11-16 11:25

信用卡凌晨被盗刷上万元,禅城一市民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称,双方当事人对卡内资金损失的产生均具有过错,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民事责任。

信用卡被盗刷,银行只口头答复

4月20日凌晨1时许,在佛山禅城家中的冼先生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息,告知其信用卡发生6笔预授权冻结,金额合计17243.44元。同日上午7时许,冼先生致电银行,告知该6笔预授权非本人操作,是盗刷,要求银行立即停止支付,并挂失该信用卡。

同时,他向银行查询该6笔预授权的情况,但银行并未能提供具体信息。同日上午9时许,冼先生致电110报警求助,因这些交易仅为预授权冻结,未发生实际扣款,公安机关未受理立案。

4月22日凌晨5时许,冼先生再次收到银行发来的信息,被告知该6笔预授权确认(跨行)已实际支出,金额为17270 .83元。同日上午7时许,冼先生随即致电银行,再次告知银行预授权交易是盗刷,并要求银行查询预授权的交易场所、调阅相关单据。但银行只是口头答复刷卡点信息位于荷兰,并未能提供其他的相关信息。

一气之下,冼先生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判决:

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原告信用卡中的款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辩称,交易需要持卡人的多项身份信息,且需通过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才能完成身份验证。并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应由司法机关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审查的是违约责任,与信用卡犯罪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无必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无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先于刑事案件处理并无不妥。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卡内资金损失的产生均具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卡内资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民事责任。

 【记者】曾群善 

【通讯员】禅法宣 


编辑 林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