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项仙君 2016-11-16 05:25
曾在东莞塘厦打工的吴威,在离开一年后,却收到东莞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书,说他开的工厂因污染被罚款17万元。在复议被驳回后,吴将东莞环保局告上法庭。15日上午,双方在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展开激烈辩论。
早已离开东莞,却被处罚
吴威在起诉状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书》的记录,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而吴威本人在2014年11月份就已经从案涉违法现场搬离,距离环保局检查的时间长达一年有余。并且,吴威从没从事过案涉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环保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并无吴威的签名,也无吴威的指印,其本人未在检查和询问的现场。
吴威认为,案涉违法行为并非本人所为,东莞市环保局的处罚对象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另外,调查询问笔录上“刘某”(厂房房东)的签名以及指纹均为他人冒签、冒按,并非刘某本人所为。刘某已经出具书面证明对此予以说明,也有录音为证。吴威认为执法人员在现场未核实接受调查询问的对象的真实身份,随意让他人冒名在笔录上签字按指纹,基本事实都未查清。
本案中,吴威称其本人从未收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前对本案所涉的处罚事项完全不知情。在事后与环保局交涉过程中,环保局也不能说明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通过何种方式履行,以及有何证据等诸多问题,被告在执法现场的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在举证环节中,吴威出示了厂房房东刘某提供的吴威已与2014年11月搬离案涉厂房以及其签名和照片是被冒用的书面证明。
吴威称,作为普通打工者,17万的罚款对于其本人和家庭来说无疑天文数字。在受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他的整个家庭都陷入恐慌之中,精神几近崩溃。
环保局:证据是有的
东莞环保局一方在答辩中回应称,2015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吴经营的无证照加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五金电泳加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拍照存证。
环保局认为,吴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例,遂决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吴某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答辩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故《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其次,环保局一方认为,在现场取证期间,通过房东刘某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该厂房的承租人为吴威,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且询问笔录上有刘某本人签名,并有石马社区工作人员刘某作为见证人签名。上述证据充分说明吴为加工厂的经营者。
环保局称,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2016年2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6年2月22日送至案涉加工厂,但因该厂已搬迁,无人签收,遂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文书邮寄至吴某的身份证地址。因邮件显示非本人签收,又于2016年4月27日起在石马社区公告栏对告知书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原告。
在举证环节中,环保局一方出示了有厂房房东刘某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邮政速递已收件的书面证明。
由于答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没有原件,原告要求对合同的笔迹和指纹是否为厂房房东刘某本人进行鉴定。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
记者调查:房东称不是吴搞的污染
此前记者曾到现场进行调查,被处罚的工厂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石马社区南天路19号大院内。吴威告诉记者,被查处的是入门左手第二间的一家工厂,记者看到这家厂房大门已经紧锁,从门缝里看过去空空荡荡。几名坐在大院的工人告诉记者,吴的确很早就搬走了。
吴威称,在接到处罚前,环保局从未找过他。他分析,自己无辜躺枪,很可能是因为他也曾经在这个大院给他叔叔打过工,可能他叔叔用他身份证登记过,但他的工厂当年是在右手第二间,而被查处的则是左手第二间他做的是抛光而不是有污染的电泳。因为工厂生意不好,2014年11月就搬走了,之后他也一直在凤岗打工。
厂房房东刘某告诉记者,在这里开厂的流动性都很强,往往一年半载就要走,他签的租赁合同很多,可能就有人拿了吴威的身份证材料去冒充。他明确告诉记者,被罚的那家工厂不是吴威的。刘说,去年环保局来检查时,他并不在现场,也绝没有签名,笔录中的签名笔迹也不是他的。
塘厦环保分局局长袁少斌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是分局做的,经过就如笔录所载。而该局监察股的工作人员李某则向记者承认,他是前一天吴威上门投诉时才第一次见到他本人,之前没与当事人见面是因为找不到人。记者追问为什么可以在没有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就开罚单?袁少斌称应找市环保局,因为处罚决定已经经过了市局的审核。
【实习生】冯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