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死缓减刑后,执行刑期不少于15年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6-11-15 17:21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次出台的《规定》,主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要回应司法实践的强烈呼声,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夏道虎: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同时还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规定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夏道虎还表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问题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释细化和明确。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减刑间隔时间 幅度等规定

本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共修改了条文17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条文达42条。新《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适用要求,也明确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夏道虎: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此次修改还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其中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夏道虎:《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编辑 曾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