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 记者 林修佳 陈小春 2016-11-14 10:44
男女在双方父亲介绍下相识谈婚,同居一个星期后却分手,为此,男方要求索回彩礼10.9万元。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黄某返回原告汪某彩礼7万元。
2015年年中,经媒人介绍,原告汪某与被告黄某一致同意撮合原告儿子小汪和被告女儿小黄结为夫妻。为此,原、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书面婚约,并于同年9月21日,将合计10.9万元的彩礼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至被告账户,还送了价值2万元的金首饰到被告处。小汪和小黄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小黄于同年9月25日到原告家中,并与小汪共同生活,但一个星期后原告一方却以小黄身体原因将其送回被告处。后原、被告因彩礼等问题产生纠纷。据查明,价值2万元的金首饰已由被告退回原告,但原告汪某仍以小汪和小黄没有达成婚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我国民间习俗中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原告之子小汪与被告之女小黄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方以双方子女无法建立感情,双方订立的婚约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履行婚约约定,被告之女小黄也到原告处与原告之子共同生活,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应依据证明被告之女存在不宜结婚或不愿意与原告之子结婚,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同居时间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
法官提醒:彩礼给付的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彩礼如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应当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婚约解除后,不管接受财物的是当事人还是其父母长辈,都应返还。
【原标题】同居一周后分手男方要求索回彩礼
法院判决女方部分返还
【来源】潮州日报
【作者】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