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人交通事故去世,众子女争夺24余万赔偿金对簿公堂

新快报  2016-11-13 15:59

老人因交通事故去世已是不幸,多名子女为争赔款闹上法庭就更是悲哀。

2013年8月,广州一名老人王伯(化名)驾驶电动车与一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王伯入院治疗,后于2014年4月死亡。关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247654.31元,后保险公司将上述赔款交由南沙区人民法院代管。

诉讼有了结果,可事情还没完。王伯的儿子老六认为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其他兄妹均同意保险公司按照21万元赔偿,他要求增大赔偿金额且独立承担相应增加的诉讼费,这一要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因此赔偿款中超出21万元部分(即37654.31元)应酌情多分给他。可王伯的其他子女不干了,于是,老六诉至法院。

王伯生于1927年3月,生前一直独居,父母、妻子在事故发生前已去世。儿子老大先于王伯死亡,生育阿俊、阿威2名子女;儿子老四则于2015年1月因病死亡,立下遗嘱并公证,将其名下所有财产遗赠予外甥女小林(化名)。

在庭审中,女儿老五称,父亲去世后,家族成员先是与保险公司进行诉讼,后家族成员间又因继承纠纷进行诉讼,如今为了分割赔款再次家庭反目,争端不断。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儿子老二称,弟弟老六已经在继承纠纷中多分多占,在本次诉讼中还要主张多分款项理据不足;弟弟老四多次拒绝对父亲继续治疗,应剥夺其相应权利;父亲住院期间,自己花了2000余元交通费,故请求分割时予以照顾。

儿子老三称,弟弟老六不应多分款项;因为公证手续不齐全,故小林无权参与分割;阿俊、阿威没有尽扶养义务,应适当少分款项;自己为父亲交通事故一事出力多,产生较多交通费,请求分割时予以照顾。

阿俊、阿威则称,两人对于爷爷的赔偿款有代位继承权,不同意叔叔老六多分。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儿子老二、老三各获得300元交通费,其他余款参照遗产性质进行分割。为避免当事人继续争吵,法院连同上一案件多缴纳的诉讼费1670元也一并分配。最后判决儿子老六分得36033.48元,儿子老二、老三各分得35593.47元,女儿老五、老七各分得35293.47元,小林分得36223.47元,阿俊、阿威各分得17646.74元。

依据: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款247654.31元由王伯近亲共同取得,以王伯死亡时为时间节点,有权分得赔款的近亲属包括:儿子老二、老三、老六,女儿老五、老七,孙子阿俊、阿威,其中阿俊、阿威则是儿子老大的晚辈直系血亲。儿子老四死亡后,其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小林。故本案中诉讼参与人主体适格,均有权分得上述赔偿款。

保险公司赔付247654.31元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均应按遗产分割;为处理王伯交通事故纠纷等事务,儿子老二、老三产生较多的交通费,酌情认定两人额外各分得300元。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王伯近亲属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而各当事人均系成年人,经济上与王伯独立分开,不存在经济上特别依赖的情形,故儿子老二、老三、老六提出的在分割时给予特别照顾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编辑 张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