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一审被判死刑,曾枪杀情妇

新华社  2016-11-11 11:00

新华社太原11月11日电 11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认定被告人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赵黎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2008年至2010年,赵黎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公安机关勘查杀人相关现场时查获了赵黎平藏匿的转轮手枪、六四式手枪及49发子弹;还在赵黎平的办公室内查获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黎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赵黎平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根据赵黎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参加了旁听。

早前报道

赵黎平涉多案被公诉系首位亲手杀人的省部级官员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黎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黎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黎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钱款;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年3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依法审查,3月25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赵黎平批准逮捕,同时对其是否涉嫌私藏枪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

2015年7月3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赵黎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成为十八大后落马的第一百只“老虎”。

通报指出,经查,赵黎平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问题涉嫌犯罪。此外,经公安机关侦查,赵黎平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新中国首位亲手杀人的省部级官员

2015年3月20日晚,28岁的女子李某被人枪杀后抛尸山野。涉嫌持枪杀人的,就是据称和李某“关系密切”的赵黎平。

省部级退休官员、前公安厅长赵黎平涉嫌杀人引发舆论关。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马明称,“3·20”案件是赵黎平蓄谋已久、精心策划实施的案件,对内蒙古公安机关形象产生了颠覆性的破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了解,赵黎平杀人后开车离开赤峰市,并在半路上抛尸。警方在其车中未发现尸体与作案工具。对于持枪杀人一事,赵“拒不承认”。

赵黎平简历:

赵黎平,男,汉族,1951年8月生,河北玉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入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现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1969.04-1971.12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队知青

1971.12-1972.06吉林省哲里木盟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工人

1972.06-1979.07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处侦察员(其间:1978.05—1978.12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痕迹检验专业学习)

1979.07-1983.11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侦察员

1983.11-1984.12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公安处秘书科长

1984.12-1990.08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1982.09—1985.10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09—1986.01在内蒙古党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训班学习)

1990.08-1991.10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10-1992.07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07-1994.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1994.02-2005.0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00.03正厅级)(其间:2002.07—2002.08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厅局长研修班学习)

2005.03-2007.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厅长(2003.02-2005.07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7.02-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内蒙古总队第一政委

2007.12-2010.0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主席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其间:2008.05—2008.08在中央党校科学发展观理论培训班学习);

2010.0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0.09副总警监)(其间:2011.09—2011.1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班学习)

2011.12.30增补为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2012.02—2012.07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2.07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据新华网)

编辑 丁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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