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购纠纷案数量平均每年增六成,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广州日报 记者 魏徽徽  2016-11-11 09:11

记者昨日从广州中院获悉,2011年至2015年,广州两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审理的网购纠纷案件数量平均年增长率高达62.32%。而广州市中院今年1月至8月该类案件261件,已超过2015年全年的一倍有余。消费者与网店发生纠纷,网络交易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对此,广州中院对一起典型案例作出了终审判决。

据了解,莫某于2014年10月16日在网络交易平台天某网店“安某平保健品专营店”用599元购买了《大豆异黄酮提取物复合胶囊》产品3瓶。后来发现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规添加“大豆异黄酮”。莫某还发现,该专营店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登记的联系方式和注册地址不是有效的。因此,莫某把天某网店和专营店一起告上法庭,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天某公司退还货款599元,并10倍赔偿5990元,天某公司扣除“安某平保健品专营店”天某积分48分及承担交通费、打印费共计2800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要求天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卖家“安某平保健品专营店”工商注册住所地,与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调查的安某平公司企业注册地址不符。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莫某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天某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且莫某购买涉案商品后未开封使用,也无申请退货。根据天某公司提供的卖家信息,证明天某公司已履行了相关审核商家基本信息的义务,故莫某要求天某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理据不足。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 刘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