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毕式明 2016-11-10 18:16
韶关曲江区居民李女士于2015年8月23日晚与朋友聚餐饮酒狂欢,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酒毕人散,李女士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往家的方向行驶,酒精上头,恍惚间摩托车撞上路边的花基建筑物,造成车损人伤的单方道路事故。经检测,案发时,李女士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4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日前,李女士被曲江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曲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从轻做出了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由于酒精对人的大脑有麻痹作用,使人的反应迟钝,手脚等触觉能力下降,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会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摩托车由于稳定性差,酒驾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轻者车损人伤,重则车毁人亡。
【通讯员】汪次安 董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