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9 11:20
摩托车没有牌照,还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者林某还醉驾摩托车,最终导致车祸。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林某因危险驾驶罪,不仅要赔偿他人1.5万元,还被判刑。
经金湾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珠海大道平沙北水路段掉头口处掉头时,碰撞对向车道被害人董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设有掉头标志的掉头路口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事故发生后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及其家属事后赔偿董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董某对林某表示谅解。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珠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