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施行,日均渡客超三百人次渡口需签单发航

西江日报 记者 刘小洪  2016-11-08 09:56

 记者近日从海事部门获悉,《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填补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行政法规的空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了渡运安全主体责任,为群众乘坐平安渡增添了一份保障。

当前,我市境内通航水域达565公里,有渡口109个,渡船242艘,渡工275人,渡口、渡船、渡工的数量居全省之首。全市乘客定额50人以上的渡船39艘,占全市渡船总数的16%,其中最大乘客定额达145人,义渡船68艘,2015年全市渡运量达960万人次。在我市西部片区,还有不少学生渡,每天搭乘学生过渡。渡口渡船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据海事部门介绍,我市渡口渡船量大面广线长,不少地区还存在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相对较多等突出问题,但此前没有相关法规来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以前责任不明、分工不清等问题,明确了渡运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要求、渡口签单发航制度以及渡口的人员配备要求,完善了渡运安全保障措施、暂停渡运的情形、渡口运营人的责任、乘客过渡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责任,对完善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渡口运营人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的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费用;渡船船员、渡工、渡口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投保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的费用;相关安全保障的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鼓励义渡半义渡以外的渡口运营人投保船舶保险,鼓励乘客投保意外伤害险。此外,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办法》还指出,渡口应当配备渡口工作人员,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在渡船因恶劣天气停渡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乘客不得强迫船员开航。

《办法》出台以来,肇庆海事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渡口管理部门、渡运公司及部分渡运工作人员等学习贯彻,采取悬挂横幅标语、派发宣传单、编制《办法》宣传手册、举办渡运安全知识讲座,通过手机微信等平台,让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村(居)委、渡工掌握《办法》的内容,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渡运安全的良好氛围。

编辑 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