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 2016-11-04 19:22
“最近很多人夸我皮肤好,悄悄说,都是因为这款面膜,纯植物,无添加,独家货源,国外明星都在用!有兴趣的赶快联系我吧。”配图是几张粉嫩嫩的人像,再加上几大箱的货物照片和好评记录。
不少人的朋友圈都被面膜大肆占领,各种没听过的牌子一拥而上,让人眼花缭乱。
比如这些↓↓
朋友圈被占领真的好心塞
更让人胆战心惊的是
一些不法商家制作的“毒面膜”
让很多爱美的姑娘“毁了容”!
好消息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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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开征集《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网上销售化妆品要先工商登记
记者注意到,《办法》适用范围涉及广东省内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化妆品经营者。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经营者包括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这也意味着,即便是在自己朋友圈卖面膜的“微商”,也要受到《办法》的监管。
《办法》第二章,对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明确,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是否完成工商登记,当然也不是卖家自己随便说了算。《办法》规定,经营者要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电子化购货凭证也可作投诉依据
网上购买化妆品,产品来源、安全性如何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办法》,除了经营者要登记和公示信息,网上销售的化妆品也必须有合法的身份。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电子凭证。包括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化妆品等六类化妆品,都是此次被明令禁止销售的。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网上销售化妆品的交易过程做了详尽的规定。如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纸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又如为了实现化妆品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办法》明确,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化妆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经营者注销后两年内不得删除
现在有很多中小经营者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化妆品,《办法》对于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如《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化妆品经营者审查登记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一旦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并向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所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办法》还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化妆品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按照《办法》,除了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时,第三方平台要将经营者资料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平时第三方平台也有义务组织重点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定期进行学习培训,督促引导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了解掌握化妆品网络经营相关规定。
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禁止销售以下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未经备案登记的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进口化妆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社会公众对于《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可于2016年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37886082
电子邮箱:FDAHZP@163.COM
传真:020-37886082
编辑:何然、张龄丹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