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牛思远 2016-11-04 02:02
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朋友圈卖面膜行为将有法可依
网上销售化妆品要先工商登记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销售化妆品已成为常态,“朋友圈卖面膜”等现象也已不新鲜。但新的业态也带来诸多监管难题。监管部门相关风险监测显示,微商、电商、海代、跨境电商等渠道是当前化妆品消费热点和风险高发点。
记者注意到,《办法》适用范围涉及广东省内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化妆品经营者。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经营者包括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这也意味着,即便是在自己朋友圈卖面膜的“微商”,也要受到《办法》的监管。
《办法》第二章,对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明确,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是否完成工商登记,当然也不是卖家自己随便说了算。《办法》规定,经营者要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上销售化妆品必须有合法身份
电子化购货凭证也可作投诉依据
网上购买化妆品,产品来源、安全性如何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办法》,除了经营者要登记和公示信息,网上销售的化妆品也必须有合法的身份。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电子凭证。包括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化妆品等六类化妆品,都是此次被明令禁止销售的。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网上销售化妆品的交易过程做了详尽的规定。如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纸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又如为了实现化妆品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办法》明确,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化妆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三方平台要审查登记经营者信息
经营者注销后两年内不得删除
现在有很多中小经营者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化妆品,《办法》对于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如《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化妆品经营者审查登记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一旦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并向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所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办法》还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化妆品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按照《办法》,除了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时,第三方平台要将经营者资料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平时第三方平台也有义务组织重点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定期进行学习培训,督促引导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了解掌握化妆品网络经营相关规定。
◎链接
网络渠道已成当前化妆品风险高发点
近年来,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化妆品已经成为潮流,但新的消费方式也伴随新的风险。根据监管部门的权威调查,广东的化妆品安全形势总体风险可控,但也存在具体风险突出的问题。
今年5月发布的《广东省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年度报告(2015-2016年度)》,对2015年广东省组织开展的11项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行了介绍。其中2015年广东面膜类产品(线上)监督性风险监测报告显示,监管部门采集的137批面膜类化妆品样品种,有33批检出非法添加了有“皮肤鸦片”之称的糖皮质激素,占比达到24.1%。
除了面膜类产品(线上)监督性风险监测,2015年其他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还包括市售化妆品(线下)监督性风险监测、功能化妆品(线上)监督性风险监测、面膜类产品防腐剂安全评价性风险监测等。
相关风险监测显示, 2015年面膜类产品非法添加风险水平较高,且出现非法添加新物质的趋势,美白、祛斑和祛痘类产品非法添加问题依然严重,防腐剂标签标识不规范比例较高,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微商、电商、海代、跨境电商等渠道是当前化妆品消费热点和风险高发点。
今年9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最新监督抽检工作情况显示,2016年上半年抽检的各品类产品中,医疗器械抽检合格率超过95%,食品、药品和保健食品合格率超过93%,化妆品合格率最低,仅略超90%。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问题主要为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重金属超标,理化及微生物不合格等。
在这一背景下,近两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联合公安部门重点查处网络犯罪,针对网络平台进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现状出台了相应的整治措施。9月的例行新闻通气会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副局长邱楠曾透露,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下一步将接着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规定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禁止销售以下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未经备案登记的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进口化妆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社会公众对于《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可于2016年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37886082
电子邮箱:FDAHZP@163.COM
传真:020-37886082
【校对】蓝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