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2016-11-02 11:10
2016年3月13日,35岁的张味军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关押在在广东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13天之后,警方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他呕血入院,两天后不治身亡。
澎湃新闻从张味军家属处获悉,10月23日,他们拿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张味军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警方调查结论认为,张味军是误吞鸡骨头引起食管及主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经送医治疗后死亡;看守所是在法律范围内正常履职,对张味军的死亡不负有过错和监管责任。
取保候审前突然呕血不治身亡
张味军生前在惠州市惠阳区经营叉车出租业务。他的妻子谢小朵称,2016年3月13日上午,张味军早早驾驶一辆叉车出门,到一家工厂帮人搬运货物。在叉车搬运钢管的过程中,钢管不慎从叉车上掉落在地,然后反弹砸到了一名湖南籍工人,该工人不幸死亡。
张味军随后被惠阳区沙田派出所带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当晚7时,他被刑拘并关押至惠阳区看守所。
张味军的堂哥张治军称,张味军家属后来和死亡工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了赔偿金。
3月25日下午,谢小朵接到沙田派出所电话通知,称可到惠阳看守所为张味军办理取保候审。在家带孩子的谢小朵,随即让张味军下属钟锦飞和另外一名工人前往。
钟锦飞称,当天傍晚,他来到惠阳区看守所门口与沙田派出所副所长曾振开汇合。不多久,他看到了呕血并神志不清的张味军,然后和警员一起将张味军抬上沙田派出所的警车,拉往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
张治军称,事后家属观看了看守所的部分监控,监控显示当天下午的取保候审并未完成,警方叫张味军签字时,张味军刚站起来即扑倒在桌子上,未能完成签字。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显示,张味军食管内存在异物,为“细针状金属异物”。
因病情危急,张味军此后被转送到惠州市中心医院。3月26日,张味军被送至广州的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抢救,3月27日11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上,入院情况为:8天之前吃饭“误吞鸡骨头”,11小时前呕血。
4月14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味军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从张味军食管内取出的异物大小为3.0 cm×0.4 cm×0.05 cm,白色骨物样,两端尖锐;骨性异物卡在食道造成食道瘘及主动脉瘘较长时间,主动脉瘘破裂造成大出血流至消化道;张味军符合食管异物引起主动脉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官方:事发突然,及时救治
张味军过失致人死亡和自己的不治身亡,给家庭带来巨大打击。谢小朵称,在赔偿事故中受伤的工人以及张味军个人的治疗之后,家里已举债近30万元。
亲属手持张味军的拘留通知书和死亡记录。
谢小朵和其他亲属频频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对张味军的死亡立案调查,但惠阳区公安局、检察院均认为惠阳区看守所不存在过错。
6月2日,惠阳区检察院向谢小朵下达不立案通知书,认为谢小朵控告看守所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张味军一案,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6月6日,惠阳区检察院在给谢小朵的答复函中称,经调查未发现办案人员违法办案,不能证实张味军的死亡是由于惠阳区看守所有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或虐待等职务犯罪所致。
10月23日,张味军家属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拿到该局出具的《关于张味军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称,张味军自2016年3月13日入所后至2016年3月25日出所共羁押13天,先后在“过渡仓”101室(3月13日至3月22日)和“普通仓”206仓室羁押。3月25日19时30分许,沙田派出所副所长曾振开等两人到惠阳区看守所为张味军办理取保候审和出所手续,看守民警到206仓室为驾押人员张味军办理取保候审和出所手续。看守民警到206仓室告知张味军后,张味军收拾好自己的衣物随民警走出监区,来到该所监区大门外的值班室。
期间,张味军先后在《释放证明书》等文书材料上签名、捺指纹,19时38分,看后民警办理完释放手续,随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约19时45分,看守民警和沙田派出所民警确认张味军身份后,张味军准备随沙田派出所民警离开看守所值班室时,突然从站立状慢慢往前弯腰并双手趴到办公桌上,在场民警、协警见状立即上前将其搀扶到旁边的沙发上坐下,同时通知医务人员过来检查,发现张味军小便失禁、鼻孔流血,便要求沙田派出所民警在家属的陪同下立即将张味军送往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
在惠阳区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张味军食道内有一块较长刺状硬物,医生表示不敢做手术需转院救治。当晚,张味军家属先将其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3月26日凌晨,又将张味军转至广州南方医院手术,据南方医院反映,张味军手术过程中医生从其食道内取出一块似禽类动物骨块(该骨块现由家属保管),至3月27日上午,张味军病情恶化,于11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看守所内为什么会有鸡骨头?
谢小朵至今都想不明白,丈夫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怎么会在看守所里“误吞鸡骨头”,即便误吞鸡骨头,8天的时间里,为何看守所未及时救治?对于家属的质疑,警方的调查结论逐一进行了回应。
调查结论称,张味军生前曾向惠阳区人民医院、南方医院的医生陈述其“于8天前吃饭时误吞‘鸡骨头’”。另外,张味军在羁押期间是有条件吃到鸡腿的,且3月19日中午午餐时张味军也有疑似自行吞食鸡腿的动作(有监控视频为证)。从南方医院的手术记录来看,也确实取出了“骨状异物”。
张味军被羁押后,家属放在看守所的500元钱,张味军并未进行过任何消费,他误吞的“鸡骨头”从何而来?对此,惠阳区警方称,鸡腿属于方便食品,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2012]75号的规定,看守所代购点允许销售日常生活用品及方便食品。在张味军关押前后,看守所小店确有“好味来”、“茂记”等品牌开袋即食类鸡腿。仅在张味军关押期间,“过渡仓”101仓室登记购买的鸡腿就有20个(有购买记录为证)。其中关押人员郑某锦在2016年3月14日购买鸡腿10个,3月22日,在张味军从101仓调206仓时,曾送过张味军一个鸡腿,具体吞食时间不清楚。另外,在3月19日中午午餐时,张味军也有疑似自行吞食鸡腿的动作(有监控视频为证)。
综上,警方认为张味军自述误吞鸡骨头的情况基本属实。
病发后,警方有没有及时救治?对此,警方的调查结论称,羁押期间张味军三次报告身体不舒服,但均未反映因吞食“鸡骨头”食道卡有异物引起,而是反映“胸闷、胃部不舒服”等状况(有看守所医疗记录为证),医务人员均进行了及时诊治。
因此,警方调查结论认为,张味军羁押期间情况正常,其自行误食鸡骨情况基本可以证实,张味军是误食异物引起食管及主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经送医治疗后死亡。看守所是在法律范围内正常履职,正常反应,对张味军的死亡不负有过错监管责任。
尽管惠阳检察院已经向死者家属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对于警方的调查结论,张味军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张运云仍提出,要求检方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