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 2016-11-02 07:56
广州花都一对老夫妻好心将名下房屋无偿出借并过户给好友为其女儿办理入户上学手续,但好友却在领取了该房拆迁补偿款后逃之夭夭。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好友向老夫妻返还房屋补偿款123万多元及利息。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原告鲍某、李某年过古稀,其子阿怀既是被告于某的硕士生导师,也是被告于某、陈某夫妻的公司老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某房屋原本登记在鲍某名下,是鲍某与李某夫妻的共有财产,因于某、陈某的女儿需要在花都上学,且于某是阿怀的硕士学生,于某自毕业起就跟着阿怀工作,出于照顾的目的,鲍某夫妻便将房屋借给于某、陈某,让其为女儿办理在花都入户上学的手续。
双方于2012年5月2日签订了《房产借用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产无偿暂时借给于某使用,暂时将该房产过户至于某夫妻名下,待办妥女儿在花都的上学手续后一个月内,于某需马上归还,而且于某借用该房产最长期限不超过自该房产过户至于某名下起6个月。
借房协议签订后,2012年6月1日,该房屋过户至于某、陈某名下。2014年3月9日,当地政府为建设地铁征收了于某、陈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于某征收补偿款共计123万多元。鲍某、李某多次追讨补偿款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鲍某、李某虽然将房屋过户至于某、陈某名下,但《房产借用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真实的关系既非买卖房屋,亦非赠予房屋,而是无偿借用房屋。鲍某、李某基于好心和信任,无偿出借房屋帮助于某、陈某渡过难关,于某、陈某非但不感恩、依当初承诺及时返还房屋,反而在收取巨额补偿款后逃之夭夭,其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以协议方式隐名持有不动产存在较大风险
该案主审法官说: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受到法律保护,而以协议方式隐名持有不动产的,比如因为限购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或者假离婚过户房产到另一方配偶名下,或者如本案中的为孩子上学借用房子,实际上都存在法律上的较大风险,即房产脱离真房主控制,待发现财产受损时,必须经法律程序确权,而走完法律程序,而往往又面临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