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中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扩至四类对象

南方+ 记者 郭冬冬  2016-11-01 22:25

南方日报讯(记者/郭冬冬 通讯员/程倩敏)11月1日,笔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下简称《救助办法》)出台,自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救助对象范围由原先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

据市民政局介绍,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除了惠及面扩大,救助力度大也是该《救助办法》的一大特点,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

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重特大疾病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

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其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编辑 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