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 2016-10-31 20:13
10月31日起至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二审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今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
增加个人信息权
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此次二审稿明确增加了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民事基本权利予以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诉讼时效从成年后起算
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审稿对未成年人受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的时效作出特别规定: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人范围,除一审稿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外,二审稿中将“其他近亲属”也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
增加临时监护制度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此次二审稿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
李适时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作出其他临时监护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监护人资格恢复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
草案一审稿对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
在10月31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第三次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这次特别提出对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办学进行了划分。
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在三审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中,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分配。
增加关于民办学校教职工条款
在此次提交的草案中,特别将现行法中的关于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增加一款,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关于民办学校的监督机制方面,这次草案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要求民办学校不仅要建立学校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在教育用地方面,此次草案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对于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供给土地。但明确提出,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之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多地调研。10月31日在二十四次会议上,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在加大电影公益放映、严惩虚报瞒报票房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国家支持创作、摄制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电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表示,要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电影放映。要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推荐的电影。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和代表提出的建议,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国家支持创作、摄制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电影,和增加鼓励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的规定。
加强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处罚力度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加强对电影业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规定,以及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处罚力度的规定。
李连宁表示,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