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毕式明 2016-10-27 18:03
10月27日,韶关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抢劫杀人犯卢德庆、故意杀人犯罗万林执行了死刑。
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杀人
据法院通报,2014年9月16日10时40分许,卢德庆携带作案工具从其所租住的28号出租屋302房窜到同层楼310房,撬锁入内后欲实施盗窃时,被在该房休息的被害人谭某发现,二人随即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卢德庆拿起放置在厨房灶台下的一把水果刀,向谭某颈部、胸部等部位连刺多刀,致谭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卢德庆见被害人谭某不能动弹后,就拉开卧室的梳妆台抽屉搜寻财物后,逃离现场返回302房,并于当日下午逃离该出租屋。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另查明,卢德庆于2014年8月2日携带作案工具,撬锁进入所住同楼的401房内进行盗窃,盗得被害人陈某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59元。
韶关中院一审认定,罪犯卢德庆犯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卢德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6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了对罪犯卢德庆执行死刑的命令。
吸毒后致幻连杀三人
2013年11月23日晚,罗万林在韶关市某住房内与被害人阮某(殁年20岁)、黄某(殁年21岁)、李某(殁年16岁)一起吸食毒品时,产生阮某会杀害自己的幻想。次日上午,罗万林听见房外有人敲门和咳嗽的声音,认为是阮某叫来杀害自己的人,随即从电脑桌内拿起一把水果刀对阮某、黄某、李某进行捅刺,直至三被害人死亡。之后,罗万林用捅刺自己身体和打开煤气等方式自杀未遂。 同月25日,罗万林清醒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韶关中院一审认为,罪犯罗万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罗万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可从轻处罚,但其明知毒品的危害性,仍吸食毒品,在持刀将三名被害人捅刺倒地后,继续疯狂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导致三人均身中几十刀当场死亡,其中还包括一名未成年人,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自首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万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核准并下达了对罪犯罗万林执行死刑的命令。
【通讯员】汪次安 董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