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7 15:01
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与他人小车发生碰撞,致他人车辆损坏。10月26日,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男子万某不仅要赔偿他人损失12万元,自己还被判刑。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1月11日22时许,万某饮酒后驾驶粤C牌小汽车沿珠海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广安路口时,与阮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明,阮某事故发生后报警,万某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万某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取保候审。随后,万某与阮某达成赔偿协议,万某赔偿阮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珠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