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一微信“红包赌博群”两群主被判刑

潮州日报 记者 林修佳 陈小春  2016-10-27 11:00

微信抢红包的功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一种网络赌博工具。近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利用微信抢红包开设赌场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为非法营利,利用网络微信聊天工具开设赌博微信群,设置“微信红包”群组,制定赌博规则,招引参赌人员加入该微信群,以抢“微信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陈某还雇佣被告人苏某及同案人邱某(另案处理)等人接任该赌博微信群的“代车”人员,在“代车”人员为其收取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软件转账支付的“微信红包”金额188元并抽头后,将余款发送到“微信红包”群中供参赌人员争抢。苏某明知陈某建立“微信红包”赌博群实施赌博活动,仍为非法获利,受雇充当该赌博群的“代车”人员,向参赌人员收取赌资、抽头及发送“微信红包”,并与陈某结算。之后,陈某一伙在潮安区多地实施上述赌博活动,先后招引20多名参赌人员加入该“微信红包”赌博群参与赌博。2015年8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线索查获上述“微信红包”赌博群,并先后抓获苏某、陈某。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陈某经营的上述“微信红包”赌博群中抽头渔利共计18945元,苏某从中获利123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的家属分别为其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苏某明知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互联网上开设赌场,仍在同案人的纠集下参与作案,系同案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不论在现实世界中,还是在虚拟空间里,赌场是一个有着特定空间的可供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法官提醒:当抢红包变成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就相当于“开设赌场”,便涉嫌犯罪,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以“抢微信红包”方式聚众赌博 

两被告人分别获刑 

【来源】潮州日报

【作者】林修佳 陈小春



编辑 郑淼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