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西陆 2016-10-26 10:01
今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对《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稿)进行二审。
与8月提交的一审修订草案稿相比,本次二审的修订草案稿在“保护与管理”章节中,新增了不少内容。如,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建立生态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定位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建设生态公益林管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定位监控系统开展生态公益林保护状况动态监测,监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发布。
二审的修订草案稿新增了规定,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结果应作为生态公益林规划建设、区划界定和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的依据。
本次公布的二审修改草案稿仍旧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对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给予经济补偿。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林地租金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步增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二审修改草案稿对补偿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拟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包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取得责任山、自留山的,补偿对象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未发包或者未经流转的村集体林木、林地,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木、林地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经营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国有、集体林(农)场的林木、林地,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农)场;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偿。
此外,在罚则章节,二审修改草案稿还新增:“攀、折、钉、栓、刻划等损害树木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