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轲 胡冬梅 何娟
2016-10-26 08:10
南方日报讯 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收楼,物业公司却要求收取2年多的物业管理费,两者对簿公堂时,珠海横琴法院最终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两宗涉港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拒绝收楼:物业发来一纸诉状
2012年,珠海金湾区一楼盘公开发售,香港人陈先生、邓先生和曾女士分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在2013年11月向他们邮寄了收楼通知书,但是陈先生等人收到通知之后一直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收楼。该楼盘的物业公司在今年6月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等人支付2013年12月起的物业管理费。
陈先生等人认为房屋确有质量问题而且他们从未确认收楼,而且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调解:结束僵持局面
横琴法院的郑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为香港人,而港澳地区的商品房市场更强调买方市场,在签约、收楼、登记乃至后续服务等环节均与内地有诸多不同,郑法官便耐心地向陈先生等人主动释明:一、原告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虽由同一集团公司管理,但法律上却是不同的独立主体,房屋质量问题应属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二、为避免讼累,法院可以在本案中运用调解方式一并处理涉案房屋的交付问题,但是内地的房屋买卖与港澳不同,涉案合同符合内地的交易习惯,被告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确实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不能简单以自己不是专业人士不熟悉内地法律为由,减轻自身签订合同的注意义务。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为争议双方一次性解决困扰,郑法官在9月底的庭审中提出中肯的建议,物业公司利用国庆长假对陈先生等人购买的房屋进行维修整改,在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大家共同勘察现场确认。
10月8日,刚刚长假结束,郑法官立刻组织好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共同来到涉案房屋查看现场。陈先生等人看到房屋后,对于维修整改成果表示满意。考虑到原告诉请的物业管理费数额不高,郑法官当场对各方耐心劝导,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等人确认10月8日正式收楼,并同意部分交纳物业管理费。至此,经过法院的调解,物业公司、业主皆大欢喜,房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欠费问题都得到了解决,结束了矛盾僵持的局面。
【法官提醒】
港澳人士内地置业做好法律功课
当下,珠海市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珠海依靠自身定位优势尤其受到港澳购房者的青睐,但是内地的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与港澳地区有相当程度的不同之处,相关法律也不够详尽,房地产火热的背后各类房地产纠纷比较常见。港澳人士内地置业,应当多多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横琴法院位于司法改革前沿,将继续在两地法律差异问题上深入探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作释明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王轲 胡冬梅 何娟)